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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3:11:10 股吧网页版
婚约取消后 小伙恋爱期间赠与的50余万元“彩礼”能要回来吗?
来源:周到 作者:张益维 褚虹

  订婚后,按照当地习俗,刘先生先后向未婚妻沈女士赠与了现金、金饰等共计价值约五十余万元的财物。然而,尚未结婚,二人感情就出现了问题,最终未能成婚。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认为,沈女士是假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要求沈女士将其恋爱、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全数返还。刘先生的要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五十余万的婚前赠与

  2023年1月,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按照老家习俗商定了订婚事宜,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

  订婚宴当日,刘先生及其父母给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肉面钱1万元等。此外,刘先生还为沈女士购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价值共计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

  此后,刘先生还曾多次向沈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转账说明中有“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标注,共计2.6万余元。

  然而,在后续相处中,双方因琐事导致关系逐渐恶化,以致最终取消婚约。刘先生认为,他和父母先后给予沈女士的50余万元财物均属于彩礼,沈女士应当返还。但沈女士认为,50余万元财物并非都是彩礼,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为表达感情的赠与。双方未能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女方应退还其中的41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给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沈女士方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结合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沈女士返还刘先生41万元,并退还“五金”首饰。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主张沈女士借婚姻索取、骗取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但法院经调查发现,刘先生与沈女士已订婚并有短期共同居住史,沈女士并非借机索取财物,收受彩礼后也未潜逃或无不正当原因悔婚,故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了二人交往的过程、订婚对女方产生的社会影响、双方曾经共同居住的情况、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原因、过错以及彩礼的金额和使用情况等,最终确认了沈女士具体返还的比例,应为41万元。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41万元的退还比例从何而来?

  那么,为何法院最终确认,沈女士应退还41万元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褚虹,对此进行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规定》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以上几种情况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刘先生转给沈女士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共计2.6万余元钱款,附有转账说明 “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字样,属于上述规定反向排除的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而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

  对于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的43万余元现金,沈女士主张其中有标注的部分,如3万元女方衣服钱、1万元肉面钱等,因有祝福性赠与的目的及存在具体使用项目而不属于彩礼范畴。合议庭认为,刘先生虽然对该部分用途予以了标注,但均在订婚当日以现金形式给付,给付之后具体用途也由沈女士掌控,因此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方式,均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刘先生给付的“五金”,因我国传统风俗中聘礼即有金器、首饰、珠翠等,且三金、五金、龙凤镯等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识,所以本案中价值5.1万余元的“五金”应属于典型的实物彩礼。

  关于刘先生支付的3.5万余元订婚宴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都确认订婚是当地习俗,且双方就举办订婚宴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的费用是男方自愿宴请亲朋所作的花费,并未约定应由女方分担,女方也并未直接获利。因此,这部分费用与彩礼的性质并不相同,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此外,在确认返还比例的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两人交往的过程、订婚对女方产生的社会影响、双方曾经共同居住的情况、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原因、过错以及彩礼的金额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因此,最终,上海法院经综合考量,判决由沈女士返还刘先生41万元,并退还“五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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