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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22:04:59 股吧网页版
出资5万获利近510万!一公职人员原始股受贿 获刑十年六个月
来源:澎湃新闻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所获升值如何定性?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一起原始股受贿案例显示,公职人员兰显发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信息,曾任重庆市梁平县(现为梁平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甲公司为感谢兰显发此前的职务行为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向兰显发开放原始股认购权。后甲公司成功上市,兰显发股份出售后获利507万余元,并收到分红2.16万元。

  2024年6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兰显发认购此原始股的行为被认定为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澎湃新闻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信息综合来看,该甲公司指向2009年10月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峰科技”,300022)。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购买甲公司原始股资格?其购买的原始股上市后所获升值部分如何定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新刊发文章给出了定论。

  原始股受贿获利超500万元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2006年至2017年,兰显发利用担任梁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1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6年,甲公司控股的乙公司成立,乙公司总经理赖某请托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在乙公司扩大农机产品市场、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7年,甲公司筹备上市,甲公司为感谢兰显发此前的职务行为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向兰显发开放原始股认购权,并承诺公司上市后该原始股会有大幅增值,即使没有上市也会保证分红,兰显发表示同意。

  2008年2月,兰显发以其妻高某某名义出资5万元认购甲公司原始股5万股。2009年10月,甲公司上市。2008年至2011年,甲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增至21.75万股。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兰显发在原始股禁售期满后,分两次出售股份共计18.25万股,扣除股本金、手续费、税费后非法获利507万余元。兰显发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高某某出售剩余3.5万股,截至判决时扣税后暂未获利。此外,兰显发所持股份获得甲公司分红共计2.16万元。

  2005年至2010年间,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公司在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兰显发五次收受丙公司股东曾某某以拜年名义给予的现金,每次2000元,共计1万元。

  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纪委监委对兰显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4年6月14日,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兰显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澎湃新闻综合多方信息来看,该甲公司指向吉峰科技,2009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官网资料显示,吉峰科技深耕农机产业领域20余年,是中国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农机流通连锁企业和农机流通行业唯一上市公司。

  招股书资料显示,吉峰科技全资子公司梁平吉峰与“乙公司”信息一致。2006年,梁平吉峰成立在兰显发职务所在地梁平县,总经理为赖寒,并从事农机、汽车销售服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具有购买甲公司原始股资格?

  那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兰显发是否具有购买甲公司原始股资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于海华表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认购特定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获取认购机会与其职权的直接关联性;二是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三是该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双方对原始股预期利益的认知。

  于海华指出,兰显发获取的认购机会与其职权具有直接关联性,而且,兰显发不符合认购公司原始股的条件,认购甲公司5万股原始股并非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甲公司和兰显发对原始股预期利益有明确的认知。

  此外,辩护人提出“兰显发具备认购原始股资格,且实际支付了对价,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没有采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朱飞表示,在出资购买原始股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认购原始股资格,并实际出资购买该原始股,其权钱交易的标的系该原始股上市后的预期升值收益。本案中,甲公司对不具备认购资格的兰显发开放原始股认购权,与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谋取利益密切相关。兰显发明知其不具有认购资格,购买甲公司原始股后可以获得巨额升值收益,且不需承担风险,其出资5万元购买该原始股是打着投资入股的幌子,掩盖受贿犯罪事实,不属于正常市场投资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中“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形。综上,兰显发构成受贿罪。

  原始股升值,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辩护人曾提出,应以2009年甲公司上市时兰显发持有股份乘以发行价共计160余万元认定兰显发的受贿数额。如何看待该意见?实践中,原始股上市后获利超出行受贿双方预期,是否对受贿数额认定产生影响?

  朱飞认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购买原始股受贿,对不法实质判断不仅应看是否足额支付股份的交易价格,还要看原始股所具有的期待利益,包括股息、分红、公司上市后原始股的增值利益等。

  对于出资购买原始股型受贿,行受贿双方针对的主要是期待利益。原始股上市后,受贿人获得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实现了对该原始股升值利益的控制。当原始股经过禁售期,受贿人可以出售并实际享有原始股大幅升值的收益时,受贿行为即达到既遂状态。因此,以实际获利时作为原始股受贿犯罪既遂的节点,能充分评价受贿人非法购买原始股时的全部期待利益,这既符合权钱交易时双方的预期,也能实现主客观相一致。

  “如果以辩护人所提的方式计算兰显发的受贿数额,不能体现兰显发希望占有原始股上市后升值收益的主观意图以及占有509万余元原始股增值利益及分红的客观实际,导致349万余元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形成放纵犯罪的错误导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朱飞表示,对于立案审查调查期间,高某某出售的剩余3.5万股股票,因截至判决时未获利,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部分股票价值未计入受贿数额。

  重庆市梁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耀斌表示,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合意形成时,双方不可能准确预见上市后股价走势,但可能对涨幅有概括的认识。对于受贿人已售出股份,以任何时间点的股价为基准认定其价值都具有一定随意性,也都忽视了受贿人对现实利益的客观、实际的控制。即便受贿人售出股份的实际成交价明显高于其接受原始股时对股价涨幅的估计,但其自始至终对股价可能出现更高涨幅至少是持放任态度的,可能没有积极追求,但也没有坚决反对或拒绝这种可能性利益的实现,实际获利后往往更不会拒绝。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无论受贿人选择什么时间点出售股份、当时股价高低、实际出售多少,均属于其对认购原始股升值利益的概括明知和现实接受,应将其实际获利部分全部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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