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7 09:37:51 股吧网页版
全国碳市场启动三周年:碳价一度突破百元,年内有望扩围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刘诗萌

  2024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迎来三周年。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该市场成为中国落实“双碳”目标、履行气候承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

  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首批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上线三年以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65亿吨,累计成交金额269.69亿元。

  碳价方面,在扩容渐近、监管趋严等多重因素驱动下,今年4月24日碳价历史性突破100元/吨大关,最高达到104元/吨,随后有所回落。7月16日,碳价报收87.57元/吨,较三年前的开盘价48元/吨上涨了82.4%。

  “全国碳市场在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为全社会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绿色化,从而推动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此前指出。

  碳价一度破百

  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高层频繁释放积极推动碳市场建设的信号。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因此,今年以来全国碳市场建设出现了明显的提速: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市场)正式重启,与全国碳市场互补衔接,形成“强制”和“自愿”双轮驱动的全国碳市场体系;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为全国碳市场的运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此背景下,虽然第二个履约期已过,今年春节后,碳价又出现了一波历史性的上涨行情。3月底,碳价突破了2023年10月创下的历史高点82/吨,很快突破了90/吨。4月碳价24日正式破百,29日冲上104元/吨的高点后开始回落,5月8日后回落到百元以下。

  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碳分析师宋雨彤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近期碳价的回落在合理范围内。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前,有少量未履约的企业仍存在刚需,可以继续支撑碳价上涨。但目前没有企业需要履约,且新的履约期还未开始发放配额,并且配额分配方案最终稿尚未确定,因此市场参与者多持观望态度。此外,碳市场扩围准备工作一直在推进,预计今年可能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清华大学研究团队指出,全国碳市场通过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的方式,可以管控主要的碳排放行业,并将碳排放“双控”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为经济和社会的低碳转型提供一个良好的价格机制。据其测算,2030年前碳定价将作为主要的碳减排政策工具之一,可以管控70%的排放量和80%的减排量。

  年内或将扩围

  作为全国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系市场的一部分,全国碳市场建设也是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天津大学马寅初经济学院创院院长张中祥此前撰文指出,统一大市场的“统”对碳市场建设意味着规则的统一、各种相关市场的协同发展,以及全国碳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不断扩容。

  中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上述8个行业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当前,在全国碳市场启动的前三年内,仅有发电行业纳入其中。上述清华大学团队认为,碳市场的预期减排贡献率和其所覆盖的行业范围、这些行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碳强度的下降率密切相关。随着八大行业的逐渐纳入,碳市场覆盖的排放量占全国能源相关排放量的比例将逐渐升高,而随着这些行业减排力度增加,这一比例又将逐渐下降。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全国碳市场的首次扩围。4月3日,生态环境部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此外,除电力行业以外的其他7个行业也开展了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

  近期,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在公开演讲中表示,提高碳市场碳减排本身的效率和效益,首先要扩大行业覆盖范围,预计今年可能会看到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行业纳入,明年可能有更多的工业行业纳入。

  赵英民强调,碳市场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