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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07:09:10 股吧网页版
须让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者付出代价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何勇

  □何勇

  “绝大多数裙子都被穿过了,打开包装后一股难闻的异味扑鼻而来,完全无法再次销售,只能报废。”近日,面对400多件被退回的裙子,浙江金华的网店老板姚先生心痛不已。姚先生查看退货订单后发现,这些订单为集体退货,他直接损失近8000元,还导致网店退货率飙升。“退货率越高,店铺排名越靠后,权重也会受影响变低。”此类事件并非偶然出现。前段时间,“某电商女装商家吐槽退货率高达80%”的话题冲上热搜。(7月16日《法治日报》)

  法律赋予网购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相比较来说,网购的体验与线下购物体验完全不同,在实体店购物,消费者可以亲自摸材质、比大小、亲身试,而消费者网购时很难准确了解商品特性、质量等,主要根据商家宣传和买家点评进行判断。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上当受骗,打消其网购后顾之忧。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没有底线,利用规则漏洞,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恶意退货”,比如,网友印象深刻的“演出服用完集体退货事件”就频频上演。显而易见,买家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不仅给卖家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卖家利益,而且伤害网购信任机制,影响电商市场的诚信环境。

  实际上,“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也不是无理退货,更不是消费者薅羊毛的手段,网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和边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条件。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从法律角度说,买家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卖家合法权益,在本质上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消费者的“后悔权”需要保障,但商家的正当利益同样需要保护,不容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须让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者付出沉重代价,不能总是仅支付货款了之。一方面,建立买家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可以按照3倍货款标准赔偿卖家。另一方面,建立双向的电商评价体系,买家也要接受卖家评价,将买家消费行为与个人诚信挂钩,将多次滥用“后悔权”损害卖家合法利益的买家纳入电商平台失信“黑名单”之中,限制他们的网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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