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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0 07:02:40 股吧网页版
“免费流量包”没到期就不能办携号转网?律师解读:运营商未提前告知的属无效合约
来源:海报新闻

  近日,济南市民王女士向海报新闻反映携号转网难的问题。记者在济南市区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营业网点探访发现,携号转入办理相对简单,而携号转出不仅网点少、跑腿多、不方便,同时如果存在宽带、亲情网、主副卡、合约等业务,转出也会受限。对此,有律师解读称,运营商在为客户办理相关赠送、合约等优惠业务时,应主动告知会影响携号转出的办理,同时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携号转网”是由国家工信部在2019年推行的一项惠民服务,允许用户在不更换手机号码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2019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禁止运营商的九类行为,第一条就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记者在营业厅工作人员引导下,通过短信查询到的转网受限合约。

  接受了免费赠送的流量用不完不准“下船”

  7月中旬,济南市民王女士到中国移动共青团路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时,被告知她的手机号有合约未到期,并且绑定了宽带,无法办理携号转网。王女士对此感到不理解,要求当场解绑相关宽带、合约等业务,并称如果不给办就投诉。随即,一名大堂经理过来安抚王女士情绪,并将她带到了VIP服务窗口,为其办理了携号转网等相关业务。

  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真的很难吗?海报新闻记者在济南市区的多家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营业网点咨询探访,亲身体验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发现几乎都存在转入简单、转出不便的问题。以位于文化西路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营业网点为例,工作人员得知记者要办携号转网时,均先询问记者要办理转入还是转出。当得知记者要办理转出时,工作人员均表示本营业点无法办理,需要到更大的营业厅办理。

  随后,记者按上述两名工作人员的指引,驱车数公里分别前往中国移动共青团路营业厅和中国电信朝山街营业厅咨询办理。在这两处营业厅,记者均被营业员告知如果手机号签订的套餐合约没到期,就不能办理转出。

  同时,记者拨打中国移动客服电话10086,人工客服称如果有正在使用的宽带、亲情网、主副卡、合约等业务,则无法携号转出。经查询,记者使用的中国移动号码有免费流量优惠,到期时间为8月1日,影响携号转网办理。次日,记者又接到了中国移动客服电话,称因免费流量包即将到期,可以提前办理携号转出。随后,记者手机上收到了携号转网授权码短信,授权码有效时间仅1小时。

  转网不便的情况,在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今年4月底,多家媒体报道了浙江台州温岭市民办理携号转网遇到的难题。当地的中国移动用户为携号转网,需要先退宽带,由于这项业务只能在太平东门北路营业厅办理,而该营业厅只有一个窗口,办理一个人需要一小时左右。为此,有的市民凌晨4点就赶到该营业厅门口排队,有的市民来回跑了6趟都没办成。

  今年4月,浙江台州温岭市太平东门北路移动营业厅门口,凌晨排队办理退宽带的用户

  “合约的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比如免费送你一年上网流量包,大家一听免费都不会拒绝,但只要你接受了,用不完就别想下这艘船。”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海报新闻表示,携号转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商家利益之争。对运营商而言,每转走一个号码,都意味着一笔营收的损失。其表示,这种人为拖延、设置障碍的方式,虽然无法长期留住客户,却能让基层营业厅的短期业绩好看一些。

  律师解读:如运营商未告知“免费的代价”,则合约无效

  2022年8月,中消协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就提到,运营商人为设置转网障碍,如要求消费者到指定营业厅办理,设置20年以上超长合约期并规定合约期内不能转网等。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红认为,携号转网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业网点给携号转出业务制造不方便或设置障碍的做法涉嫌不正当竞争,靠这种手段滞留用户,长期来看会对品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接受了免费赠送的流量包,携号转网时受到限制怎么办?李立红律师认为,通信运营商通过送宽带、送流量等优惠条件留住用户,用户通常很难拒绝。但现实中,运营商在给出赠送或优惠时,往往不主动告知用户可能导致携号转网受限的条款。

  对此,李立红解读称,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是应当对重要的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尤其是免除运营商责任、增加用户义务、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需要重点提醒用户。如果有书面协议,需要对重点条款加粗或者加下划线标注,如果是口头协议,需要重点说明并做好存档。

  同时,如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对于格式条款的部分,应由运营商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果免费赠送流量的优惠是电话通知用户的,运营商有义务保留通话录音,并负责举证,否则用户有权主张该合约无效。”李立红称。

  另外,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如果使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李立红举例说,运营商要求协议期内不能携号转网、协议到期后不能降低套餐费,这种都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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