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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0 10:19:40 股吧网页版
服务保障科创板改革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五大典型案例和五项创新机制
来源:央广网

  在科创板开市即将迎来五周年(7月22日)之际,上海金融法院精选服务保障科创板改革五个典型案例和五项创新机制予以发布。

  典型案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预测性信息重大差异、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等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通过发挥金融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保障科创板形成严惩违规的规则导向和包容创新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项创新机制贯穿科创板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着力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可预期的金融司法服务,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科创板公司合规经营。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集中管辖涉科创板证券案件的专门法院,共受理涉科创板案件300余件,案件总标的额近14亿元,涉及16家上市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将持续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首发优势和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司法优势,公正高效审理涉科创板案件,能动履职参与科创金融治理,全力保障资本市场活水充分灌溉新质生产力,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司法支撑。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司法认定――杨某某诉某信息公司、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产评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如何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原告主张的《2020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是否符合揭露日的认定标准。

  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具有片面性。上市公司虽披露了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但该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是有关预付技术开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逾期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问题,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所涉某信息公司存在的虚构销售合同、伪造单据、安排资金回款、未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并不一致,在严重程度上亦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仅是审计机构发现的表面问题,并未真正揭示问题背后的财务造假行为。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仍在继续误导投资者。某信息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对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所指事项作出了解释,并声称已采取针对性措施,有关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或预期消除。可见该日某信息公司不仅未揭露其虚假陈述行为,反而仍在掩饰其行为,误导投资者,降低了对市场的警示力度。如果以《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则将导致其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

  此外,从市场对上述信息的反应来看,《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与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后,某信息公司股价均出现一定程度下跌。

  综上,法院认定2022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故原告杨某某不符合索赔条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至2022年2月12日仍持有案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因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或受到交易所问询等,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但同时又加以解释说明试图消除保留意见的影响,从而继续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误导。对于此种情形,该案明确了相应裁判规则,应综合披露内容、警示力度、市场反应等因素,不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的揭露。从而打击掩盖粉饰财务造假的行为,保护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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