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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4:41:19 股吧网页版
两部门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22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

  二、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能耗标识标注要求:

  (一)企业标志。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汉字标注;如采用汉字标注,须与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二)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

  (三)备案号。企业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取得相应备案号。

  (四)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为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的备案日期。

  (五)其他内容的标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 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能耗标识中“其他信息”填写相关补充信息。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知》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

  五、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委托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于2024年9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充备案数据、更换能耗标识。对于轻型商用车,在下一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其能耗标识按照附件的方案进行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 年7月19日

轻型商用车能耗标识信息标注方案

  一、标识“信息区”标注方式

  (一)传统能源轻型商用车

  对按照《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233—2008)或《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3—2013)进行试验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轻型商用车:

  1.“其他信息”中标注“本车型能耗基于 NEDC 工况,较 WLTC工况略低。”

  2.“综合燃料消耗量”标注NEDC试验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低速”标注 NEDC 试验的市区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高速”标注 NEDC 试验的市郊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均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中速、超高速用“—”。

  3.“预估能源成本”用NEDC试验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照 GB 22757.1—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4.“CO2排放量”标注 NEDC 试验的综合 CO2排放量型式认证值;对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轻型商用车,用 NEDC 试验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照 GB 22757.1—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均四舍五入小数点后 2 位。

  5.特殊场景能耗信息可不标注。

  (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轻型商用车

  对按照《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13)进行试验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轻型商用车:

  1.“其他信息”中标注“本车型能耗、里程基于 NEDC 工况,油耗较 WLTC 工况低,里程高,电耗有所差异。”

  2.“综合燃料消耗量”标注NEDC试验的燃料消耗量加权平均值的型式认证值,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综合电量消耗量” 标注 NEDC 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加权平均值的型式认证值,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1 位,“油电综合折算燃料消耗量”标注 NEDC 试验的燃料消耗量加权平均值和电能消耗量加权平均值对应的当量燃料消耗量之和,当量燃料消耗量按照 GB 22757.2—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亏电状态燃料消耗量”标注 NEDC 试验的条件 B 试验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3.“预估能源成本”用NEDC试验的燃料消耗量加权平均值的型式认证值和电能消耗量加权平均值的型式认证值按照 GB22757.2—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4.“CO2排放量”用 NEDC 试验的燃料消耗量加权平均值的型式认证值按照GB 22757.2—2023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5.“电动续驶里程”标注 NEDC 试验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四舍五入至整数位。

  (三)纯电动轻型商用车

  对按照《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2017)进行试验的纯电动轻型商用车:

  1.“其他信息”中标注“本车型能耗、里程基于 NEDC 工况,与中国工况略有差异。”

  2.“电能消耗量”标注 NEDC 试验的能量消耗率,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1 位。

  3.“电能当量燃料消耗量”用 NEDC 试验的能量消耗率按照GB 22757.2—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4.“预估能源成本”用 NEDC 试验的能量消耗率按照 GB22757.2—2023 标识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标注,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

  5.“续驶里程”标注 NEDC 试验的续驶里程,四舍五入至整数位。

  6.特殊场景能耗信息可不标注。

  二、标识“说明区”标注方式

  1.对传统能源轻型商用车,标识“说明区”第一段文字改为“本标识所采用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是按照 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测定。预估能源成本的计算基于汽油7.50 元/升、柴油 7.00 元/升。”

  2.对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轻型商用车,标识“说明区”第一段文字改为“本标识所采用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是按照 GB/T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测定。预估能源成本的计算基于汽油 7.50 元/升、柴油 7.00 元/升。”

  3.对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轻型商用车,标识“说明区”第一段文字改为“本标识所采用的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数据是按照 GB/T 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测定。预估能源成本的计算基于汽油 7.50 元/升、柴油 7.00 元/升、电费 0.66 元/度。”

  4.对纯电动轻型商用车,标识“说明区”第一段文字改为“本标识所采用的电能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是按照 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测定。预估能源成本的计算基于电费 0.66 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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