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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9:21:00 股吧网页版
全方位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中证协通报行贿犯罪、违规炒股典型案例
来源: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旨在落实证监会资本市场行贿行为综合惩戒机制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工作部署、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收集整理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违规炒股相关案例,并于近日在业内进行了通报。

  此次,中证协共通报六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还有七起违规参与股票交易的案例。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反映了证券行业内部存在的贿赂行为,涉及证券发行、上市顾问、债券分销等多个环节,相关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包括:

  刘某某1在承揽债券发行业务中,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向T市某集团财务总监行贿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款;

  刘某某2在债券承销过程中,明知并协助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关系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行贿罪,但因其从犯身份及认罪态度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某为承揽IPO业务,向拟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行贿2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陈某某等人则通过设立理财产品等方式,向银行内部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及金额巨大,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款;

  关某某在城投债发行过程中,为感谢官员帮助,多次行贿,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代某某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及多家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控制的多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百万元,其个人及公司均受到法律严惩。

  近期,监管多次表明严查证券贿赂的态度。“建立健全对行贿人员的综合惩戒机制,让那些害群之马人人喊打、处处受限,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3月15日表示。

  4月,中证协向券商发起征求意见,拟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只修订了一处地方,即将“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修订目的,是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本次修订后,中证协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六项: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其他从重情形。

  七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典型案件,凸显了行业监管的严格态势。

  何某违规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处以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孙某春同样因接受客户委托操控股票账户交易,被当地证监局警告并罚款;

  朱某在证券及基金从业期间,擅自买卖股票且未依法申报投资,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加处罚款;周某杰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交易并个人借用他人账户违规炒股,被当地证监局处以罚款;

  胡某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没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赵某军私自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亦被处以罚款;

  尤为严重的是,熊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管,直接及间接操控多个账户进行大额股票交易,谋取巨额利润,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最终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证协指出,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多样手法,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据易董数据统计,今年已有超45份涉及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姓名炒股和私自接受投资者委托等行为的罚单,涉及平安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等多家头部券商,罚单内容基本全部涉及“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其中有3张罚单同时还涉及相关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

  根据近日中证协发布的关于调整券商文化建设评估口径的公告,新口径明确强调了对从业人员炒股行为的严格监管。在评估“公司是否存在合规管理执行不到位情形”时,调整后的新规定要求,如果券商的从业人员出现违规炒股行为,并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合规管理问题或需要加强合规管理措施且监管机构已出具处罚文件的,券商在进行自我评估时必须扣分。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行为,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的;或公司因文化建设存在问题或缺陷,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整改,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被评为A类。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后果将被进一步放大,对公司的整体评级和声誉将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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