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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22:33:00 股吧网页版
一财社论:法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保障
来源:第一财经

  日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发布。其中明确,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决定》同时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法治不单是保障,也是驱动力。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仅就立法方面来说,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有78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其中也包括民法典这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同时,对303件法律中的147件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也非常大。

  在《决定》提出的30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法治建设也是重头戏。其中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完善监督法,修改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决定》要求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改革任务。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

  其中,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被列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其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决定》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正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所在。

  除了加紧相关立法,还要促进严格执法,尤其是要避免“差别性执法”。《决定》特别提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要促进严格执法就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尤其是在关系到市场主体和公众个体的合法利益维护方面。

  近来一直强调对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规范,《决定》指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小错重罚、同错不同罚等现象的发生。

  不仅在行政处罚领域,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各个领域都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有法律界专家认为,《决定》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在实践中,就是要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对执法司法的社会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作为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见证者,拥有和掌握执法活动的第一手信息,其监督力量也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有的地方,以罚取财,甚至以刑谋财的苗头有所出现。这与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格格不入,需要体系性的监督制约和纠正。

  同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高水平对外开放机制建设,当前特别体现在制度型开放。具体来说,需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总而言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要以法治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系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加强立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善法”得以“善行”,实现“善治”,以法治促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都是将来努力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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