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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23:04:30 股吧网页版
非银支付条例细则正式实施 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
来源:界面新闻

  继今年4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三个月后,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新旧支付业务类型对应分类具体方案,非银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要求,以及新老规则过渡期的制度衔接等内容。

  人民银行表示,对于今年4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56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建议进一步明确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的定义和规则,以及代付业务、刷脸支付、快捷支付等支付方式归属的业务类别。

  对此建议,人民银行表示该意见部分采纳。人民银行表示,《实施细则》坚持“平稳过渡”原则,明确了新旧业务许可的对应衔接关系,如,支付机构具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可从事原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渠道网络支付业务。代付业务、刷脸支付、快捷支付等可根据业务实质归入储值账户运营或者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相关业务定义和规则后续将在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第二,有建议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附加标准要求,并根据支付机构各省业务规模等指标动态阶梯调整注册资本。

  对此建议,人民银行表示未予采纳。人民银行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实施细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根据支付机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因素阶梯式设置附加要求,有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行业发展。若按照各省业务规模动态调整注册资本要求,支付机构可能需要经常性调整注册资本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容易增加支付机构行政许可负担。

  第三,有建议完善收费调整有关要求,对此建议,人民银行表示已予采纳,人民银行表示,为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升相关要求落地实施的可操作性,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做好协议换签工作”调整为“做好协议换签或者补签等相关工作,并保留用户同意的记录”。

  此外,还有建议希望明确注册资本要求中“住所所在地”概念,以及修改“支付业务设施所在地”要求。对此建议,人民银行表示均已予采纳,并已将《实施细则》第八条“仅在住所所在地”修改为“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也已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内容修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生产中心机房原则上应当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此外,《实施细则》还针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该负责人表示,了解到由于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未来,人民银行还将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衔接,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

  博通咨询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是继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也为条例落地执行指明了方向。

  他表示,人民银行依然坚持支付行业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兼顾行业安全和公平的思路,合理提高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让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或进一步刺激行业“出清”。相比于此前注册资本金仅在支付机构完成注册时效用明显,短期约束性较强,新规中涉及净资产和支付机构长期的“偿债能力”,又和备付金直接挂钩,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安全性,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他还表示,针对市场最为关注“条码支付业务”归类方式,由于该业务的付款和收款相分离,预计未来仍将延续对应的业务类型,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仍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服务,或将必须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和“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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