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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19:33:19 股吧网页版
一单资产收购案“蛀虫”知多少?涉案董秘内幕交易被罚没超千万 一罚未平一罚又起
来源:财联社

  源起于信达资产为保香梨股份牵头购买“壳”资产事件,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某处长夫人6月因内幕交易被罚后,候选标的资产公司董秘7月也因内幕交易被罚,两份罚单均出自上海监管局之手。

  据上海监管局最新披露,针对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一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决定对向某没收违法所得342.78万元,并处以685.56万元罚款。因向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该局于今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但经复核,上海监管局对于向某的四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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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至2017年间,信达资产取得了香梨股份(现名:统一股份)控股股东的间接控股权。为挽救濒临退市的香梨股份,信达资产筹划以购买资产为香梨股份“保壳”的首选方案。对此,信达资产、信达证券及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组成的项目组召开多次会议,后于2021年5月17日锁定拟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并表示由于时间和工作量,须立即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当年10月11日,信达资产、香梨股份与凯雷投资签署了重组框架协议,香梨股份也在当日盘后发布相关公告。

  香梨股份购买重大资产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5月17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0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则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0月11日。

  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与宁波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沟通,并明确表示交流目的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这一日,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向某也参加了现场交流沟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但最终信达资产方面并未选择人健药业旗下资产作为标的资产。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自己账户外,向某还通过父母亲、姨母共计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23日共买入“*ST香梨”股票156.65万股,买入金额1438.39万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42.78万元。

  经查,这4个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MAC地址与向某本人工作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下单手机的号码为向某手机号码,资金也均来源于向某。

  四条申辩意见均被否,已被认定内幕交易

  向某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四条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调查人员对其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程序违法,未予关注其通过信访提交的材料。

  第二,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沟通,信达证券并未向人健药业提及香梨股份,向某不知悉内幕信息,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其未在香梨股份任职,香梨股份未和人健药业接触洽谈过业务,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其投资有重组预期的ST股票时间较长,香梨股份在2021年4月发布了拟向大股东定增的公告,且香梨股份资产重组符合市场预期,其买入“*ST香梨”股票,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上海监管局对向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认为:

  第一,向某关于该局调查程序违法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局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对于向某通过信访提交的材料,该局在调查审理中已予以关注,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关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向某在前两次询问中均自认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在与人健药业的座谈会上介绍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并且该两次自认前后间隔近4个月,表述均一致,能够相互印证。除其本人自认外,在案还有证人证言、向某与向某茂以及参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本案关于向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正确。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为香梨股份寻找收购标的资产,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向某作为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参加上述现场交流沟通,向某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案中,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香梨”股票,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证券违法行为。向某所提自身投资习惯、大股东定增公告、重组符合市场预期等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足以推翻内幕交易的认定。

  同一收购案,信达某处长夫人也因内幕交易被罚

  同样源起于信达资产为保香梨股份牵头购买“壳”资产,上海监管局今年6月一则罚单揭示了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某处长夫人王某内幕交易的始末。该局最终没收违法王某所得6.7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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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罚单可知,时任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某处处长王某1于2021年8月18日参与中介服务聘请申请的审批流程并签字,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此次被罚的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借用妹夫曹某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8日买入“*ST香梨”股票4.39万股,买入金额44.1万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6.77万元。

  经查,交易决策为王某作出,资金也来源于王某,王某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曹某证券账户卖出“*ST香梨”股票所得资金转出,收益最终归属于王某。罚单指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曹某证券账户买卖“*ST香梨”股票的交易手机号为王某手机号码;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王某向曹某证券账户共转入45万元,用于买入“*ST香梨”股票。

  据上海监管局复核了解到,王某1于2021年8月底明确告知王某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近亲属不能交易、持有“*ST香梨”股票的要求,随后王某立即清空李某霞证券账户“*ST香梨”股票、紧急向妹妹借用妹夫账户、转入资金并立即买入“*ST香梨”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集中卖出、转出资金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基于上海监管局认定的内幕交易事实,时任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某处处长王某1便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而近年来,信达资产总公司、分公司及多位高管已因多类违规行为被罚,其中也包括了多位处长。

  今年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处罚对象包括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及旗下两位高管。

  因通过内部交易掩盖风险、未按规定审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被处以110万元的罚款;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柏晓东,时任业务四处负责人、业务二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李勇,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6万元、7万元。

  5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3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均与信达资产有关。

  据披露,因存在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房地产行业统计数据不准确、附属机构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信达资产被罚款735万元。同时,信达资产时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袁良明、时任首席风险官罗振宏对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行为负有责任,均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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