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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09:13:53 股吧网页版
8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上海证券报

  8月,一批新规将要开始实施,哪些新规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提高

  财政部等三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提高措施自8月1日起推广至除横琴“一线”口岸以外的全部进境口岸。《公告》提出,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近日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条例》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例如,《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规范天然气利用,保障能源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办法》规定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合理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前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运作指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例如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

  规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自然资源部近日出台《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4项矿山生态修复国家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

  优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此次政策修订旨在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境内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规定》对QFII/RQFII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以及QFII/RQFII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方式等作出调整后,QFII/RQFII和CIBM两个渠道登记、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规则基本实现统一,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所需要遵循的资金管理规则更加简明。

  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此前发布《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提出,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2023年8月底前,相关功能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亮码可办”推广使用,原有纸质证明及出具方式并行使用、同时有效,过渡期1年;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8月1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要充分披露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编制方案应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等。同时,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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