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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1:06:10 股吧网页版
河南拟设立30亿元天使投资引导母基金,首次建立回购及让利机制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方案》共十一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基金定位。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河南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体系。

  基金规模及运作模式: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全部由省财政出资。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对单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返投设定:返投比例为1倍,科学确定天使类项目标准,合理认定返投情形。

  子基金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子基金,优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嫁接外部创新资源,连通外部创新源头,加快培育我省创新生态。

  回购及让利:首次建立回购及让利机制。支持规定期限内子基金非财政出资人原价回购。鼓励投资河南天使类项目,在返投完成基础上,让渡河南地区项目所得收益。

  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制定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在40%的投资损失率下,对于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亏损等免责情形,不追究政府决策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设立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体系。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分期到位。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全部由省财政出资。

  三、受托管理机构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母基金。

  四、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五、决策管理及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制定基金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项目遴选机制、做好激励容错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受托管理机构牵头研究确定母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遴选子基金,制定子基金遴选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后执行。子基金设立前,应将拟定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协助建立投资项目遴选和对接机制,监督和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符合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投资管理

  (一)运作模式。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子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5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二)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河南省天使类项目的投资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其出资额的1倍。子基金返投主要投向河南省内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围绕中原科技城、中原医学科学城、中原农谷、省级科研院所、高能级创新平台及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产业链项目等开展投资,招引和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在河南落地发展。

  天使类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或子基金的投资轮次须为种子轮、天使轮阶段。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接受投资时上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三是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资产总额或年销售额(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的20%。

  子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的天使类项目可纳入返投认定范围(纳入我省其他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范围的除外):

  1.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非投资类公司制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2.注册地迁入河南省内的河南省外被投企业(含其实控、关联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3.子基金投资决策后,河南省外被投企业在河南省投资新设并实际运营的企业(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生产基地),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4.“走出去”的河南省企业,即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企业在河南省外新增设立且控股并表子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5.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接管理子基金后,管理机构在管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企业,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6.其他可纳入返投认定情形的企业(需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并报省财政厅同意)。

  适用于第4条和第5条情形的累计返投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金额的50%。上述返投认定情形可视情况调整。

  (三)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四)存续期限。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五)管理费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退出

  母基金可采取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回购、减资和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子基金亦可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

  八、回购及让利

  (一)回购。子基金完成1倍返投基础上,支持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回购母基金出资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子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母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母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5年以上购买的,母基金出资部分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二)让利。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原则,母基金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实施方案“六、投资管理”中“(二)返投要求”的规定,母基金将投资于河南地区项目所得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

  九、风险控制机制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深化子基金与管理团队的利益绑定,支持建立员工跟投机制。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握政策目标导向,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对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的偏差或违规行为,责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暂停、终止投资或追回前期投资。

  十、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专项考核评价机制,制定针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细则,科学评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支持科技创新、人才招引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效果,不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子基金盈亏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十一、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

  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投资氛围,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探索建立基金运作尽职免责清单,兼顾投资安全、收益及政策效应,基金清算时投资损失率不超过投资本金40%的,适用尽职免责条款。

  尽职免责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鼓励基金管理团队担当作为、大胆创新,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尽职免责清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招引以及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适用尽职免责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或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过程中,仅个别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五)其他经有关部门“一事一议”认定可以免责的情形。

  四、经厅际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进行尽职免责认定。在清单执行过程中,可视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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