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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6:19:00 股吧网页版
检察白皮书: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从严监管氛围逐渐形成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梦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陈梦娜)8月8日召开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称一分院)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2023年度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正式发布。发布会还通报了近五年一分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经验做法、反映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并同时发布2019年至2023年度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案例。

  据介绍,五年来,一分院受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整体数量保持平稳中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部分罪名的前期打击治理初见成效,从严监管的氛围逐渐形成。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特点、趋势,一些新型犯罪手法频出,案件涉及领域延展,证券期货犯罪和职务类犯罪发生联结等。

  近五年,一分院共受理证券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件69人,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51件136人;受理的非法经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中,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关联案件共19件47人,其中审查逮捕7件14人,审查起诉12件33人。

  受理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仍旧多发,占据案件的比重较大。从罪名类型来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上述罪名案件总量占比达90%。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涉上市公司的证券犯罪呈增长趋势,体现了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二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主体和市场领域呈现扩张态势。如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出现虚假申报型等新型操纵手段,涉新三板等新兴交易场所和领域证券犯罪明显增加。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获利的同时,还利用场外期权等衍生品扩大其违法所得。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涉案人员由常见的基金经理向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延伸,这些都值得高度关注。

  三是共同犯罪和传递型犯罪比例较高,证券期货犯罪团伙化、链条化趋势明显。近五年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高达61%,部分犯罪中由固定人员承接犯罪链条上的“专业”功能,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的态势。在内幕交易犯罪中,传递型案件屡见不鲜,多层化多级化的传递型内幕交易频发,内幕信息通过亲属、同学、好友、合作关系等社交圈子层层传递,快速扩散,引发一批窝串案。

  四是犯罪人员呈现“高智商”“职业化”趋势,以内部管理层次和“风控”机制逃避监管和侦查。证券期货犯罪中金融从业人员涉案的达66%,本科及以上学历达76%,这类人员有较强的规避监管和反侦查意识,如一些“职业化”的犯罪团伙设置风控“专人专岗”、构建内控流程、形成机制化的操作准则以逃避监管和侦查。更有甚者,会主动研究监管措施以调整自身犯罪手法,犯罪人员的“专业性”成为指控犯罪的障碍。

  五是复合型犯罪频现,多种类型操纵市场行为交织。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出现多种类型操纵行为交织情况,不仅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股票的操纵行为,还存在发布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采用集中发布、拖延发布等方法控制信息披露时点、节奏的操纵行为。日趋复杂的犯罪手法,给刑事侦查和司法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六是犯罪分子将私募基金作为证券期货犯罪的账户“提供者”、资金“放大器”和操盘“熟练工”,出现私募基金嵌套FOF基金刑事犯罪案件。相关案件显示,私募基金作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犯罪的“帮凶”,逐渐被当成违法犯罪的账户“提供者”、资金“放大器”和操盘“熟练工”。特别是近期出现的利用私募基金嵌套FOF基金,由出资方、操盘方、资金中介三方相互配合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新型案件。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白皮书》提出以下建议:坚持零容忍、全链条、全方位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探索创新金融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上市公司风险防控和行业自律管理。健全侦查、检察、审判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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