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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9:51:50 股吧网页版
非全职家庭主妇离婚提出家务补偿 法院这样判
来源:上游新闻

  非全职家庭主妇虽有一定收入,但承担抚养子女等较多家务劳动,倘若婚姻难以维持,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酌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金2万元。

  2010年,王梦(化名)与李丽(化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虽然是再婚,刚开始也很甜蜜,虽然两人没有再共同生育子女,却将男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小(化名)当作共同的孩子来抚养。

  婚后,小两口依靠经营车辆租赁等,每月有一万多元的收入,日子过得红红火火。随着时间推移,生活琐碎矛盾和日常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两人开始常有争吵。

  2022年6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女方搬离住处,与男方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要求王梦支付其长期操持料理家务、抚养照顾王小等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金5万元。

  王梦则表示,自己在外打拼,挣钱养家,辛苦挣的钱一直由女方保管,已经弥补其在家务方面的贡献,且平时也积极参与照顾家庭,李丽主张家务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分得50%。

  本案中,王梦与前妻的子女随王梦、李丽共同生活十余年,且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王梦曾跟随某单位在甘肃等地工作时间较长。同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多,遂酌情确定王梦向李丽补偿2万元。

  该案宣判后,王梦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但家务补偿并非家务报酬,家庭事务亦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很难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结婚时间长短、家庭收入情况等多种因素,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匹配。

  本案中,男方在外地工作时间较长,女方一人在家照顾男方与前妻年仅十余岁的子女,作为“大后方”为家庭作出较大牺牲,明显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家庭生活中,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在家带娃,应受到同等尊重,即便双方均从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取到一定的收入,但作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仍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家务补偿。

  因此,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酌情支持了女方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肯定家务劳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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