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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21:02:40 股吧网页版
12.52亿元存款丢失!托管方:违反存款协议;长安银行:我们也很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年报披露存放在长安银行的存款有12.52亿元,但到今年6月,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剩下8.6万元,巨额资金几乎全被转走,而阳光私募基金优策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托管券商、持有者均声称不知情。

  如此巨额的资金存在银行,竟会莫名丢失?谁该对此负责?《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简称每经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1

  银行存款流向三家公司

  7月份,秀实投资(即秀实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秀实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位管理层人士刘强(化名)向每经记者爆料称:“我们客户投资的私募基金,存放在银行里的钱没了!这一基金是风险水平低(R2)的现金管理类基金。”

  刘强表示,从2019年2月19日开始,有投资者购买了优策投资(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优策月月盈”“优策长实”“优策长秀”。每经记者查询上述产品的2023年年报,基金产品说明显示风险收益特征是R2(稳健型)。

  优策投资是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2018年4月17日至今年3月29日,共备案了28只产品。

  2019年4月至2023年5月,优策投资与长安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合同》,将“优策长实”“优策长秀”“优策月月盈3号”三只产品的募资,存入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长安银行宝鸡科技支行私募基金专户。

  优策长实协议存款合同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双方约定,优策投资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分批向账户存入资金,长安银行于每月付息日向优策投资提供《账户余额明细表》。上述三只产品的银行协议存款,列入定期报告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优策长实”“优策长秀”“优策月月盈3号”三个产品披露的2023年年报发现,银行协议存款合计金额达12.52亿元。

  到了今年7月3日,投资者发现《账户余额明细表》并未如期公布,而在长安银行打印的账户流水凭证显示,协议存款仅剩下8.6万元。

  从上到下依次为:优策长实、优策月月盈3号、优策长秀存款账户交易明细(部分截图),三个账户合计金额为8.6万元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爆料人又向记者提供了多份凭证,其中一份落款为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打印时间为今年6月28日的客户存款账户清单,也显示优策投资两个银行账户余额总计8万多元。另外,一份落款为长安银行宝鸡科技支行、打印时间为6月26日的《账户余额明细表》,显示优策长秀专户的本金还有近7.4亿元;两份落款为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打印时间为6月26日的《账户余额明细表》显示,优策长实专户本金近4亿元,优策月月盈3号专户本金为1.78亿元。

  打印时间为今年6月28日的客户存款账户清单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打印时间为今年6月26日的《账户余额明细表》 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账户中的十几亿元存款几乎清零。

  到了7月10日,优策投资发布部分基金运作重大事项公告,暂停了上述基金的申赎业务办理,同时提到,将与公安机关、长安银行总行对接。随即,优策投资委托律师向长安银行发去律师函,律师函统计的存款总额则为13.2亿元。

  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优策投资的这份律师函提到,上述私募专户违反规定开立网银,导致基金专属协议存款账户资金被转出。

  刘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有优策投资盖章的协议存款合同,其中提及,“优策长实”基金不得划入其他账户,且不开通网银。

  但记者获取的银行账户流水凭证显示,2019年3月到2024年6月21日,基金投资账户合计向存款账户汇入61.6亿元,又从存款账户转出到基金投资账户合计51.67亿元,差额9.93亿元。

  那么,谁拿走了本该属于优策投资基金持有人的9.93亿元?

  记者发现,三个存款账户除了向基金投资账户转过款,还向三家外部公司转过款,分别是:宝鸡凤凰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优策投资三只基金存入长安银行的12.52亿元,到今年6月仅余8.6万元

  2019年3月以来的每个月,短则4天,长则一周,基金投资账户就会向存款账户转款。大部分情况下,在存款账户到账的同一天,资金就会被划给上述三家公司。

  2

  协议存款合同约定“不开通网银”

  自2019年以来,长达5年时间,私募基金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划到三家外部公司。兴业证券和海通证券作为优策投资私募产品的托管券商,是否知情?

  8月13日,每经记者以投资者身份从兴业证券一名内部人士处了解到: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每周星期三,都会有《存款账户余额表》,上面显示本金、利息多少,加盖了长安银行的业务印章,都正常。”

  记者注意到,刘强提供的优策长实基金协议存款合同中,甲方是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乙方是优策投资,第九条“资金安全特别条款”中明确写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必须划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指定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根据资金监管要求,乙方不开通网银,不用此笔存款做任何金融业务”。

  协议存款合同截图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该协议存款合同规定,此合同所开立专用银行账户时,应制作含对应开户基金托管机构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授权书》,授权书所预留印鉴作为本合同所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对外划款时的唯一授权印鉴,该预留印鉴不可变更。合同显示,该印鉴包含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优策投资、兴业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专用三方印章。

  协议存款合同截图图片来源:爆料人提供

  “做存款协议时,我们也充分关注了安全保障条款,比如资金回款账户也是唯一的托管账户,资金不能开通网银,这些都在协议里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这些条款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兴业证券上述内部人士表示。至于为何后续出现资金异常流出情况,该人士透露,长安银行方面给托管券商的回复是跟优策投资签了补充协议,并据此开通了网银,但他并没有看到补充协议,“到底基金管理人是谁签的,我都不知道”。

  兴业证券上述内部人士表示,优策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放在托管账户,投资时将钱转到银行的存款账户。他进而提到,存款账户不属于托管券商控制体系。目前,兴业证券已经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7 月 31 日,每经记者采访另一托管券商海通证券,对方表示对产品有保密义务,不能向投资者以外的人透露信息。8月14日,每经记者表明身份后欲采访兴业证券,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3

  补充协议“推翻”主合同

  长安银行:优策投资申请开网银

  8月2日和9日,每经记者带着“优策长秀”“优策月月盈3号”等产品的活期存款交易明细,向长安银行总行、长安银行宝鸡分行、长安银行宝鸡科技支行进一步了解情况。长安银行方面确认了上述银行账户流水凭证的真实性。

  长安银行一相关人士表示,银行流水凭证肯定是造不了假的,“银行的这个章子是系统里面自动生成的,人为弄不了”。

  那么,上述落款为长安银行宝鸡科技支行、金陵支行,打印时间为6月26日的《账户余额明细表》,分别显示优策长秀专户本金近7.4亿元、优策长实专户本金近4亿元,优策月月盈3号专户本金为1.78亿元,金额为何与银行流水显示的三个账户总计8.6万元的余额严重不符?

  “印象里对方好像拿的是个复印件(即上述《账户余额明细表》)。”据上述长安银行人士回忆,“他们提供的东西(即《账户余额明细表》)跟流水凭证都不一致,你想那个东西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张文瑜摄

  至于为何在存款协议中约定不得开通网银但随后又开通,长安银行宝鸡分行相关人士表示:“开通网银都是企业申请的,当时企业这边是和银行签了一个补充协议申请开通网银,我们完全是按照企业要求去执行的。”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走访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时,对方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企业在开通网银之前,先要有预留印鉴、公章等,随后,银行走审批流程,看是否符合程序。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长安银行是有对账系统的。“每个月15日之前企业不核对上月对账单的话,这个账户就用不了了。”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工作人员透露,“优策投资作为重点客户,每个月都是会收到对账单。”也就是说,按照金陵支行工作人员的说法,优策投资是能够确切了解真实账户余额的。

  长安银行总行方面还向记者表示,优策投资在长安银行开设的是存款结算账户,客户存取款是自由的,且长安银行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所以也不存在监督职能。后期优策投资方申请开通了企业网银,“就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操作了”。

  长安银行相关人士坦言:“现在不管多少个客户(投资者)打电话,我们这边都是给客户耐心解释,因为这是我们的一个义务,但我们这个也很冤枉,我们搞服务行业的也没办法。”

  8 月 14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拨打长安银行金陵支行电话,相关人士表示,已记录记者采访问题并向分行报备。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长安银行方面也已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司法机关。

  4

  专业人士:补充协议不能对抗主合同

  存款丢失的经过浮出水面,那么,问题来了,以优策长实基金协议存款合同为例,协议存款合同约定不允许开通网银,并且明确对外划款时的唯一授权印鉴包含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优策投资、兴业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专用三方印章,约定该预留印鉴不可变更,那么在存款合同这么多的限制条款下,私募机构管理人能否与长安银行私下签订补充协议,推翻原来的存款合同?三方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针对上述问题,每经记者找到了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他有这个领域的长期从业经历。他告诉每经记者,补充协议是用来给主合同做加法的,不能独立于主合同甚至对抗主合同。

  “主合同明确了不能划转款项,就是为了规范13亿元资金用途,从实际意义看,就是把账户定性为‘资金监管类’账户,所以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往外划转资金,就是没有遵守对账户资金的专项使用原则,从而违背了合同甲乙双方的签订初衷。”该人士告诉记者。

  一般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部分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补充协议脱离主合同内容甚至与主合同内容相悖,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细看合同,从资金转入到转出的细节要求,主合同都涵盖了。”

  该人士认为,如果补充协议是补充“支取”相关内容,必须按照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或者补充这部分尚未明确的模板、内容、特殊情况等,而不是重新签订一个合同,把资金划走。

  如果该账户在主合同签订之后新开办了网银,并转出资金,就要看签订合同相关的联系人,以及银行相关部门,是否对银行前台履行告知义务。如果银行相关后台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前台按流程办理了网银,那么,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看这个责任怎么追究”。

  上述受访人士认为,只要合同约定该账户不得随意转出,银行都无法免除相应责任,哪怕见到支票都不能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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