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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00:42:30 股吧网页版
知名机构突然关门 家长们懵了 有人余额还有3万元!老板称已卖房卖车 会打工偿债!当地市监局:归科技局管;科技局:无执法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胜太路弘阳家居南京江宁店,有一家名为“中科玩芯科技馆”的培训机构,挂着科普基地的铜牌,而且还号称和中国科学院合作开办。场馆面积不小,先进的科普装备也不少。

  然而,8月12日晚,家长群里,该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突然宣布闭馆,表示债务缠身无法立即退还家长的课时费。这一下子炸了锅,众多家长表示,这家公司打着科普的牌子,干着培训的生意,而且临走时“挖一勺”收了很多课时费,他们一定要维权到底。

  “五六月份还动员大家追加课时费”

  老师曾称“是政府性质,不可能跑路”

  “中科玩芯科技馆”突然闭馆,让家长们措手不及。据现代快报,8月13日中午,记者在现场看到,紧闭的大门上张贴着物业的一张公告,显示因为租金欠费,商场方已经解除与其经营方——江苏南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馆内也因为被拉电漆黑一片。而就在8月11日也就是周日,这里还在正常开放。

  据了解,8月12日晚,南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家长群里宣布了闭馆的消息。王某称,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房租。自己也曾尽力挽救,变卖房产和汽车,但无法奏效,自己另外还负债300多万元。他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各位家长直接起诉,但是偿还周期比较长,他会尽全力打工偿还大家课时费。第二个方案是联系其他培训机构,承担负一层的房租和机器人老师工资,大家任意在该机构报一门课可以让其协助消耗剩余课时。

  家长们表示,这家培训机构是去年9月份搬到胜太路的,之前是在武夷花园附近的滨河街区。很多孩子在这里培训上课已经有一两年。这一次,机构的负责人王某在五六月份还动员大家追加课时费,有的交了一年,有的交了两年,而且是在原有课时还剩很多的情况下缴费的。而一转身,负责人竟然宣布破产倒闭。据家长们初步统计,目前报损的家长约有180名,缴纳而未消的课时费约100万。损失最大的家长有3万多元,少的也有好几千。

  据了解,实际上这家培训机构也拖欠不少老师的工资。在事发前,也有老师已经辞职,并有人起诉讨薪。但是这些消息,当时家长们不知道。而事发后,他们陆续得知,其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早就出现经营危机了。

  “如果对方真心想解决问题,怎么可能临走还收钱呢,这不就是诈骗吗?”家长们气愤地表示。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经介入此事,警方和税务部门都在对南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进行调查。王某虽然声称不会逃避此事,不过记者拨打其手机时,已无人接听

  据了解,在“中科玩芯科技馆”负一层,有特斯拉光电、太空舱、物理实验室、意念竞速等科普项目。在馆内还挂着多块铜牌,如“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颁发单位是江宁区科学技术局;还有“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江苏省计算机科普教育基地”“中科院光电信息实验室青少年实验基地”等。孩子们在这里主要学习乐高和编程,还可以参加“白名单”赛事,如去年的世界机器人大赛总决赛,今年6月底的“第七届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以及暑期里的月球挑战赛省赛等。有的家长甚至从江北不辞劳苦送孩子到江宁这里培训,就是出于对其的信任。在一段机构老师和家长以往的对话中,老师称:“我们是政府性质的,所以不可能跑路,这点是放心的。”

  就此,记者咨询了江宁区科学技术局,该局社农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科技局授予的“科普基地”资质是属实的,但那是该机构还在东山街道滨河街区的时候,当时经过现场考察。这家机构搬到胜太路以后,没有向科技局报备,地点更换了,科普基地的资质需要重新认定,所以实际上铜牌已经失效了。此外,他们最近也接触过其内部工作人员,发现已经不是科普为主,而是搞起了培训,已经偏离了科普的方向。

  记者也联系了中国科学院,对于培训机构所挂牌子中出现中国科学院的字眼,一位值班人员表示,他们没有进行过排查,不过中国科学院在全国各地包括南京有很多分支机构,和一些科技馆围绕着青少年科普开展共建是正常的,而且光电也是孩子们感兴趣的内容,中国科学院愿意和一些基层组织及单位开展共建,但是这种共建没有功利性,也不是为了盈利。

  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仅203万

  市监局:归科技局管;科技局:无执法权

  天眼查显示,江苏南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但实缴资本仅203.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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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曾在近期多次变更负责人、投资人,当前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静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含培训,仅有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自习场地服务和科普宣传服务,而这三项也是去年8月才增补的。

  而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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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意见》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收费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显然,这个公司还涉嫌违规收费。

  就此事,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将南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这家机构实际从事的是科技类培训,按照相关分工,科技类培训机构归区科技局管辖这件事的处理应以科技局为主

  对此,江宁区科技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分工,科技类的课外培训机构的管辖是在科技局。但是,科技局面临无执法权的尴尬。此外,这家机构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培训的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超范围经营予以查处。据了解,双方还会进一步协商,协调好此事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高法:“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等经营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年来,包括美吉姆、金宝贝在内的众多知名机构纷纷出现“跑路”现象,引发妈妈圈“地震”,许多家长奔波维权却未果。不少机构的老师及工作人员也面临讨薪无果的情况。在维权之路上,案件复杂、维权成本过高、公司套路多,再加上背后若隐若现的“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让家长们的维权之路“道阻且艰”。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世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容易让部分不良商家有机可乘,消费者一次性充值较大金额后,一方面后续追责时可能联系不上商家,诉讼时也可能会被现行法律条款中的有限责任阻却,存在较高的风险。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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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过程中确实有欺诈行为,那就会构成欺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张敏表示,以健身房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前提是健身房经营过程中非因市场竞争问题而倒闭,而是一开始就以欺骗方式经营,待合适时机卷款跑路为特征。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表示,健身房、理发店、培训机构等经营主体预收消费者的预付款,即意味着和消费者已建立了预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预先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而经营者尚未完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如果在未完成服务义务前停止经营,依法应当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额,这时候经营者卷款跑路,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恶意逃避退款的行为,当然构成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惩罚性赔偿责任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书利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如果是某种服务,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主体要求赔偿(如健身房、培训机构等的经营主体);如果购买的是商品,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系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娇表示,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直接涉及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比如收取预付款并卷款跑路的健身房或培训机构。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如果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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