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移送监管 广东职能部门将“无缝对接”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粤法宣)今后,在广东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的移送监管中,职能部门间将实现“无缝对接”。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业局共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办法》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
据了解,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近2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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