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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4 01:07:39 股吧网页版
南宁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拟最高每套给予1万元财政补贴
来源:澎湃新闻

  据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政府官网,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

  《征求意见稿》显示,继续优化城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此外,《征求意见稿》显示,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每套10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经城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我城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鸣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

  (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鸣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城区自然资源局)

  二、继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鸣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城区自然资源局)

  (二)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武鸣城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鸣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城区自然资源局)

  (三)多子女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鸣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城区自然资源局)

  三、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

  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不满两年,在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

  四、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每套10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均需在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财政局)

  五、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自然资源局)

  六、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工程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完毕。(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自然资源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城区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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