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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4 13:13:40 股吧网页版
小额贷款公司将迎监管新规 禁止诱导过度负债和暴力催收
来源:南方日报

  8月23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提出,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网络小额贷款上限为单户20万元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此举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举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禁止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默认项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逾期率偏高、发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的情况。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围绕防风险强监管,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同时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

  《暂行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此外,《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南方日报记者黎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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