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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20:36:00 股吧网页版
壹快评|以财政资金补贴房屋养老金值得商榷
来源:第一财经

  这几天,房屋养老金话题备受关注,尤其在有房一族当中。由于一开始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很多人担心将增添一项新的家庭开支。在住建部随后表态“不增加个人负担”后,担忧似乎消除了。然而,细一琢磨住建部给出的解决方案,会发现其中有一点颇值得商榷。

  据新华社报道,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26日表示,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就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共账户按照“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政府负责建立,从试点城市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等方式筹集,目的是建立稳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渠道,不需要居民额外缴费,不会增加个人负担。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

  从上述表态来看,房屋养老金针对的主要是住宅类房屋,不涉及其他类型建筑;同时,也未限定为私人住宅还是包括产权归属于政府的公共住宅。那么,问题来了——住建部表示,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由政府负责建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等方式筹集——公共住宅的“养老”由财政出资天经地义,私人住宅的产权和使用、处分权都已归于个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凭什么还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帮部分人独占的房子 “养老”?要知道,在中国,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拥有自有住房,更不是人人都拥有同样大小的住房。在此情况下,动用财政资金补贴房屋养老金,固然“不增加”有房纳税人的负担,却会“减损”无房纳税人的权益。更何况,社会常识而言,有房者应该比无房者更富有,这样一来,是否有让“穷人”去补贴“富人”之嫌?

  有人说,房屋安全有外部性,不安全的房屋可能危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该由公共部门来筹集资金,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而且,购房人缴纳了各项税费,包括土地使用费,也应该有权使用财政资金。此言貌似有理,实则不然。其一,许许多多私有财产的安全都有外部性,比如马路上的私家汽车、商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乃至工厂里运转的机器设备,它们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为它们投保,是否也应该享受财政补贴?其二,购房纳税和缴纳车船税等一样,属于为一次性取得财产而纳税,政府继而有义务提供安全、必要的占有、使用环境和条件,包括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持社会治安等,却没有义务承担财产占有、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折旧等成本。否则,汽车保养费也有理由叫财政补贴一部分了。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原则同理。

  事实上,房屋养老金虽然是个新生事物,但它该由谁来承担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就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八十条也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房屋养老金作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国家之前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各地业主也没有约定,那么,按照该法条精神,理应由业主自行负责、按比例分担,跟业主之外的任何人无关。至于各地政府探索理想的筹资模式,以不增加业主的个人负担,属于值得赞赏的主动作为,但不能“主动妄为”。尤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擅自慷全体纳税人之慨,为部分纳税人造福,那样将损害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性、普惠性、合法性。

  在相关专家看来,在我国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有必要且切实可行的。而房屋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可以按照住建部提出的建立两个账户,也可以参照现行人的养老金制度建立“三大支柱”,即专项维修基金、公共账户和商业性质的房屋养老金。无论哪种模式,其中公共账户如何建立,都应进行深入审慎研究,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进行法律法规层面的先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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