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30 04:17:50 股吧网页版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布通知,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日前,“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持续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在食用油运输方面,现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但是上述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对运输作业作出规范,对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区别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

  将抓紧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委网站的公示信息显示,我国是食用植物油消费大国,2023年消费量高达3908万吨,散装运输量也较大。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专用车辆、罐车清洗等卫生要求作出强制性规范,能够推动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新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黄新望表示,现行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对运输作业作出规范,对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而此次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专用性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其中,运输食用油脂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油脂罐车和容器运输食用油脂。运输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

  同时,要对运输罐车装油运输记录进行检查,经核实符合要求方可装油运输。油罐要进行定期清洗,对清洁所用的洗涤剂和清洗水也有一定要求。此外,标准还将对食用植物油承运方和接收方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等。

  据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严格落实专车专用加强全链条管理

  “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发生之后,有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上述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就不会重视,对此应加强监管。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黄新望表示,为确保食品安全,除了制定标准以外,还需要贯彻执行相关的标准,例如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加强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能力素质的培训,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还应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