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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08:37:40 股吧网页版
上铁法院发布涉高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网约车带来哪些新问题?
来源:上观新闻

  今天(29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涉高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上铁法院涉高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2019年至2023年,上铁法院共受理涉高架交通事故案件879件,审结871件,结收比为99.09%,五年间的收案量依次为229件、167件、187件、102件、194件,纠纷数量总体平稳。但是,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网约车纠纷涉诉增加,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首先是网约车驾驶员权责认定尚有争议。上铁法院指出,网约车具有平台自营、劳务派遣、车主加盟等三种运营模式,不同模式下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平台之间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各异,其与乘客的法律关系及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均存在争议,实践标准并未统一。同时,网约车行业广泛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计算营运成本时需要考虑较为复杂多元的因素,具体计算方法还需在实践中统一明确。

  其次是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运营管理有待规范。上铁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在进行运营车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或在车辆用途变更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高架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手续不完善,难以及时有效赔偿受害人。此外,大部分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网约车与普通私家车辆没有任何区别,网约车上路行驶时辨识度较低,当其作为事故无责方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营运损失往往以缺乏预见可能性为由进行抗辩,增加了法院协调化解矛盾的难度。

  最后是网约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加强。上铁法院发现,有些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不符合驾驶资质、疲劳驾驶等问题,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对平台内营运车辆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核实、资质的核验、租赁车辆实际使用用途及车辆状态的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而且,平台法律责任也有待厘清。民法典暂未明确网络平台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虽规定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服务未尽审核或保障义务需担责,但“相应责任”的具体解释及应用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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