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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1 22:15:10 股吧网页版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证券仲裁专门规则 便利调解等解纷机制与仲裁机制对接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闫刘梦 梁银妍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闫刘梦记者梁银妍)深圳国际仲裁院8月28日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以及配套的《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下称《推荐名册》),其中强调便利调解等其他解纷机制与仲裁机制的对接,对鼓励调解、先行赔付、仲裁代表人等作特别规定。

  《指引》将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日将启用相配套的《推荐名册》。

  深圳国际仲裁院表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规定为重要基础,借鉴境外证券仲裁、境内证券诉讼经验,全文共十九条,对鼓励调解、先行赔付、仲裁代表人等进行了特别规定。

  据悉,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后全国首个落地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机构。此次推出的《指引》也是国内首个落实《试点意见》精神制定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专门规则,有以下几方面创新亮点:

  一是明确灵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指引》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作出愿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其证券仲裁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或证券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二是注重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证券仲裁中心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了460位具有证券期货行业相关专长的仲裁员纳入《推荐名册》。《指引》明确,除非《仲裁规则》或《指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从《推荐名册》中产生。

  三是便利调解等其他解纷机制与仲裁机制的对接。《指引》鼓励调解,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书面拒绝,适用《指引》的仲裁案件可以在受理后先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指引》也明确证券仲裁中心可以组织成立先行赔付促进工作组,促进当事人就先行赔付方案展开磋商。

  四是创新群体性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进一步发展了《仲裁规则》中已有的“合并仲裁”机制,并创新性地将诉讼中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经验与仲裁机制相结合,制定“仲裁代表人”“示范裁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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