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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1 00:15:00 股吧网页版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本月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来源:信息时报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扣留车辆。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2024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同时,配套相关信用管理措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外卖等即时配送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生产销售

  禁止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生产管理方面,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销售管理方面,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以及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方面,个人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登记制度

  禁止投放经营无号牌共享电动自行车

  登记制度方面,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为五年。用于民生服务行业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前所有人可以申请续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续期不超过三年。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

  法律责任方面,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撤销登记,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未收缴的,公告作废。

  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车辆。

  道路通行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行驶

  道路通行方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在道路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被扣留车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道路通行要求。第二十五条明确“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二)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五)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六)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停放充电

  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共享换电模式

  征求意见稿对停放、充电相关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共享换电模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

  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专用号牌

  外卖等行业未挂专用号牌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用号牌车辆管理制度。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专用号牌。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即时配送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如何提建议?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于9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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