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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8 08:41:00 股吧网页版
未通知当事人缴费被判赔百万敲响律师执业警钟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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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律师圈热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决律所赔偿147万元。

  过去,人们大多认为刑辩律师执业风险较大,后来,因为康美药业案会计师事务部被罚得倾家荡产,又让人们看到了做非诉业务的风险。做普通民商事特别是像劳动仲裁这种相对低端也收不上费用的小案件律师,一般认为风险是不太大的。但是,深圳中院的这一纸判决,给律师们敲响了一个巨大的警钟——哪怕任何一起小案件,都有可能成为律师的不能承受之重。

  该案虽然判决由律所赔偿当事人,但律所赔偿后显然会找涉事律师追偿,办案律师将成为最终的赔偿者。收费才1.5万元的案件,却要赔偿当事人147万元。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说,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公平的。自此之后,当事人斗智斗勇的对象可能不是另一方当事人,而是自己的律师。对律师执业来说,这是极不友好的。当然,对当事人来说,同样不见得是好事。

  147万元的赔偿,相比1.5万元的收费,风险收益完全不成比例。个人疏忽带来如此严重后果,律师们固然要警醒,但就案论案,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案件因未及时缴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确与律师未尽报告义务有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律所构成违约。问题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修正)》第213条,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只有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的,方能裁定按撤诉处理。那么,值得追问的是,本案“再通知”了吗?直接剥夺诉权按撤诉处理是否违法?

  更重要的是,凡无惩罚性赔偿之法律明文规定,损害填补原则当是常态。对于自身损失,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在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此前并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当事人的诉请金额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金额。民事责任限于对所发生损害的填补,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不允许受害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因为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属于惩罚,惩罚不是民事责任的任务,而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任务。就此而言,本案判决不符合损害填补原则。

  当然,此案对律师行业无疑是一记警钟。律师不重视风险,将很有可能无以立身。除了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还需注意上诉时效、再审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时效以及开庭时间等等,避免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与此同时,法院送达也需强化责任,除了发短信,至少还应该提前电话通知。既然律师都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能书面送达的理应尽可能书面送达。不能法院送达怎么方便怎么来,律师报告义务却怎么严格怎么来。因为此案影响甚大,当事律所应继续穷尽各种途径积极维护律师权益,律协等相关组织也有必要出面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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