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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9 21:47:20 股吧网页版
专利以何保护创新?龙头迈瑞专利维权十年仍在继续
来源:中国基金报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8月26日做出无效决定,裁定迈瑞的名为“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0720170903.X,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资料,2014年4月,迈瑞以科曼侵犯其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并以厂房为担保,申请对科曼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几个月后,科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迈瑞这件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从此开启了迈瑞和科曼两家公司围绕这件专利长达十年的纠纷。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会不会引发其它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的担忧,自己的专利是否也会被类似的评述思路而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一件专利可以反复且没有限制的被他人提出无效,且无效成本要远远低于应对成本时,是对专利权人极为不利的局面,这是否与专利制度是用来促进真正的创新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长达十年的专利无效挑战

  据了解,迈瑞和科曼双方围绕的这件“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流量传感器部件,该部件可以应用到多个产品中,如麻醉机、呼吸机等,是产品组成的关键部分。

  双方围绕这一产品的专利到底是否有效以及是否侵权,一路经历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和民事审理以及再审,涉及的案号可能包括:(2016)粤民终595号、(2017)京行终2131号、(2018)最高法行再168号、(2018)京73行初6203号、(2019)最高法民申157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02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12号。

  此外,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经历过七次无效挑战,其中做出无效决定裁定书的有四次,并且先后两次被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企业专利观察梳理,除了本次宣告的全部无效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2月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8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可以维持有效的判决错误,应当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判有效的权利要求4-9实则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一次无效决定。2017年12月,迈瑞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了无效决定(2018年4月),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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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上述行政诉讼之外,2015年8月,深圳中院基于该专利部分无效的结果,判决被告科曼侵权;科曼不服,于是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由于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无法打开的原因,因此尚无法获知后续双方在最高院的争议点主要在哪些方面。根据企业专利观察分析,最高院应该是撤销了前审认定的权利要求4-9的创造性问题,恢复到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无效决定的相同裁判标准,并对创造性标准进行了明确。这才有随后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这件专利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

  因此,8月26日做出的这份最新无效决定中,科曼主要是针对之前争议的权利要求4-9是否具备创造性,提出了新的理由和证据。

  其中最主要的一份证据是证据15中公开的西门子900c呼吸机,同样证据14中也公开了。相当于还是仿照使用公开的思路,从文件中找到了对应更古老的一些机型的文献记载,来试图无效迈瑞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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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组在审理中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5,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一个是流量传感器的具体结构(A);另一个是防误装件的具体结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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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一个区别技术特征(A),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A),并且认为证据3和证据4也都公开了该结构,同时提到虽然证据2没有明确是否可用于呼吸机中,但是证据3、4均以明确是用于呼吸机,因此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A)未能给权利要求4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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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焦点其实是区别技术特征(B),以及该技术特征是否能使权利要求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4公开的结构特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在证据1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5上应用本专利的方案,并给出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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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合议组还及进一步对证据5同样公开的结构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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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合议组得出的结论是,根据证据15、证据14(B)、证据2-4任一(A)并结合公知常识,或另一种结合(如上图),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仅仅从创造性评价来看,相当于合议组使用了三篇证据外加公知常识的结合,评掉了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抛开合议组在其中解释的具体技术内容不谈,仅仅这个现有证据的组合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能就会引发一些专业人士的好奇:这种方式到底是想证明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还是间接证明了权利要求4有创造性?因为就目前这个评述标准来看,可能已经超出了很多人对于实用新型这个类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到底如何评价的既有印象了。按照合议组目前的标准,用来评价发明专利也是绰绰有余了。

  专利强保护还是弱保护?

  实际上,这个案例打破了一部分人的传统想法,就是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阶段,其创造性标准要低于发明专利。综上可以看出,本案此次无效的焦点其实又回到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上了,这也是最高院在上一次无效争议中所重点关注的方面。企业专利观察认为,针对这样一种理由,恐怕迈瑞大概率不会信服,很有可能会继续提起上诉。

  更重要的是,这种创造性的审理方式,可能也会引发其它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的担忧,自己的专利是否也会被类似的评述思路而宣告无效?

  当专利制度中,一件专利可以反复且没有限制的被他人提出无效,且无效成本要远远低于应对成本时,这就是对专利权人极为不利的局面,是一种专利弱保护的现象。因此,中国当下到底是要专利强保护,还是弱保护,不同路径下,制度的设计和裁判的标准都是有差异的。

  从诸多案例所反映的现实来看,无论是专利局,还是法院,目前一些案例反映出来在执行层面却是弱保护方式居多,这与中央屡次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背道而驰的。这些问题才是应该值得更多人投入精力去思考的。

  就像迈瑞与科曼的专利纠纷一样,一场专利官司打了十年,不光是外人看热闹的摸不到头脑,可能连很多业内的专业人士,在这些来回拉抽屉的裁判中,也搞不清楚,到底谁才是创新者,谁是抄袭者,谁是捣乱者?这就背离了专利制度是用来促进真正创新的设计初衷。

  中国的发明者和创新者,如果总是在这种裁判模糊的影响下,不知道创新能否受到真正保护的情况下,就不会有人愿意将自己的真实发明去公开换专利。因为申请专利意味着公开,公开意味着他人可以模仿,如果模仿了,制度没有强有力的保护,那就相当于奖赏了抄袭者,而惩罚了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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