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宏大叙事。
和2006年、2014年发布的前两版保险业“新国十条”相比,这份《若干意见》作为保险业3.0版的顶层设计在内容上有何不同?
“相较于过往两版立足保险业‘发展’,此次《若干意见》强调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与必由之路,对于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9月12日,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许闲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此次《若干意见》中的高质量发展内涵两大重要体现就是“强监管、防风险”的行业主线以及“大保险观”下的服务属性。
“强监管、防风险”为主线
“此次《若干意见》十条中有四条内容强调监管与风险,相应内容篇幅远高于此前两版‘国十条’。”许闲表示,在总体要求中,相关表述由2014年“新国十条”的“坚持完善监管”转变为“坚持从严监管,从中可以看出《若干意见》明确了‘强监管、防风险’为行业主线。”许闲认为,以上变化对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强调的“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做出了切实的回应。
“事实上,相较十年前,近些年,保险业的乱象和腐败问题更为集中地暴露。可以说,治理行业乱象、防范各类风险,正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所在。”许闲说,为此,《若干意见》强调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维度确保监管治理和风险处置全覆盖、无例外。
同时,许闲认为,《若干意见》从“人”出发,优先强调了险企内部治理与经营的一系列问题,就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失职,股东资质、行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等事宜进行明确说明,相较前两版“国十条”更加切中要害。
“大保险观”下的服务属性
此次《若干意见》中,除了四条防范风险相关内容外,“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两部分则是关于保险业功能发挥的内容。
许闲认为,这两条均明确了保险业的“服务”属性。作为行业的基本特征,这一属性的重要性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需被进一步强化,并应置于“大保险观”视域下充分审视。
2024陆家嘴论坛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提出了“大保险观”这一概念。他表示,从保障范畴看,保险保障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与时俱进树立“大保险观”,能更好地为经济稳健运行提供有效缓冲和风险屏障。
在“大保险观”下,保险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更是连接各行各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力量。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积极培育中国特色保险文化;首次在顶层设计中提到推动商业保险年金的发展;首次提出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等,就是对“大保险观”的落地。
许闲分析称,相较前两版“国十条”以较大篇幅叙述各险种的发展目标和各门类的作用发挥,《若干意见》进一步“跳出行业视角”,从更大格局审视行业的目标和机遇,将主要作用对象提炼归纳为“服务民生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两类,体现出对于保险业职能的精准认识,也彰显出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紧密关联与深度对接。
其中,“服务民生保障”的本质在于促进产服融合发展,即“产品服务化,服务产品化”这一新时代保险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被保险人获得感,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与质量;而“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则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耐心资本优势,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后盾。
同时,许闲提到,在助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政府需积极作为,例如建构完备有效的准入标准、监管体系与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资源,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和信息交互;在高水平发展社会保险体系以外,积极推动包括城市定制型普惠商业医疗/财产保险、巨灾保险等公私合作型产品发展,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等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发展,促进各层次保险体系有序衔接与市场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