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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5 06:49:40 股吧网页版
海南出台九条措施支持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
来源:界面新闻

  9月1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林业局出台支持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九条超常规政策举措。支持农业恢复生产方面,一是对受灾损毁的设施农业项目已经备案和上图入库的,原址修缮或重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可以先行建设,原则上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和上图入库。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可以建设六层以下、不高于24米的多层建筑。二是对恢复农业生产开展必要的灌排设施、农村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可以先行建设,建设完成后市县统筹补划。三是降低渔业复工复产成本。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减免不超过3年的海域使用金。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函

  琼自然资函〔2024〕1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广东等地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作用,现就灾后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支持措施函告如下:

  一、允许灾后重建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2025年3月底前,对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灾毁安置用地、产业发展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急需使用土地(含林地,下同)的,经各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备案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同时应当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补偿安置。

  市县政府可分批报送恢复重建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应包括项目位置、建设主要内容、用地面积和用地矢量数据。先行使用土地项目在设计和建设阶段应践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守安全和环保要求,除符合准入情形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红线底线要素。

  二、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

  (一)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清单先行使用土地的项目,分类做好用地用林审批。属于临时使用土地,且在2025年12月底前恢复原状或者生产种植条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确需继续使用且符合条件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使用期限自审批之日起计算。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在2025年3月底前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2025年6月底前建设单位应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由市县优先安排,市县指标不足的,省级统筹调剂安排。

  (二)优化用地报批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在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前提下,对灾后重建项目可以由市县政府出具权属相关说明后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对灾后重建项目清单中的公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分段建设内容,或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分期分段建设要求,可分期分段申请办理用地(用林)手续。

  (三)简化受灾林木采伐手续。申请受灾林木采伐的个人或单位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明确采伐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树种等内容,提供现场照片,可直接用于受灾林木采伐证申请,审批单位要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中备注“灾后林木采伐申请”。对急需要清理采伐林木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除外),可先行实施采伐清理,在灾后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证。清理受灾林木所需采伐限额,可在县域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采伐限额不足的,由省级层面予以足额保障。

  (四)简化灾后重建项目用海手续。灾后复工复产项目临时使用海域的,经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后,可先行开展用海活动,同步补办用海手续。

  (五)加快盘活围填海历史遗留资源。利用已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文件、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沿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应当予以抵减,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简化灾后修缮重建项目审批程序

  (一)对于受灾损毁的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合法的经营性项目,符合现行规划和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可在原址进行修缮或者按照原报建方案重建,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原规划报建方案进行优化,由申请人作出按原规划许可批准的规划指标建设和严守安全的书面承诺后,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各类项目配套的门岗、停车棚、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可进行原址修缮或按原设计方案重建,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因灾受损严重需原地重建、不扩大原用地(用海)规模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用海),不需要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因灾受损严重需易地重建或者受地形影响原址重建需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修订)》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一并申请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

  (三)因灾受损严重需要原址重建的自然保护地内合法的公路、桥梁、输电线路、输水管线等公共和民生设施,在不扩大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按原址原状开展重建,报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管,无需再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准入手续。因灾后重建确需调整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划的,可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有关事项的函》(保区函〔2024〕139号)的要求,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尽快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现有程序上报,省林业局将采取“一事一议、单报单批”方式予以支持。

  四、保障灾后重建必需的砂石土矿产资源

  对重建需要新增砂石土规划区块的,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查后,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可直接纳入“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项目急需保障砂石的,允许设置储量规模为小型,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的开采规划区块,开采期不超过2年,并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五、支持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建设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垃圾收集、通信、电子监控、电力塔基、铁塔、供水、排水、抽水泵站、水库防汛应急管理附属建筑物、防灾减灾瞭望塔台等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按照原地类管理。架空电力传输线路塔基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以开挖回填方式铺设的电力通讯供排水等管道设施,穿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在做好施工前耕作层剥离,施工后恢复耕种条件并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后,不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穿越规划林地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造林复绿,不再办理用林手续。

  六、支持农村村民住房恢复建设

  对因灾受损、需原址重建的农房,农户已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直接原址重建,同时向村委会报备;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同意后,可边原址重建,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对于确需异地新建的,依据村庄规划集中建设,经村委会同意后,农户可边建房,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对需要局部优化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局部优化方案,在村内公告不少于7日,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可作为农房报建的依据。重建、新建农房应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尽量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农房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我省抗震设防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七、支持农业恢复生产

  (一)对受灾损毁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已经备案和上图入库的,在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址修缮或重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可以先行建设,原则上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和上图入库,其中涉及占用Ⅲ、Ⅳ级林地的,要在2025年3月底前完成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可以建设六层以下、不高于24米的多层建筑,增强抗风能力。

  (二)对恢复农业生产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可以先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筹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支持受灾市县将灾毁耕地复垦、农房重建、耕地补充恢复、生态修复等工作统筹结合,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三)降低渔业复工复产成本。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经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按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减免不超过3年的海域使用金。

  八、支持工业物流业复工复产

  对因灾受损确需易地重建的工业项目、城区商品批发市场,政府收回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新的项目用地。支持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升级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符合安全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九、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

  支持旅游景区(点)尽快恢复经营和灾后重建。对于景区(点)内因灾受损的房屋、道路、大门、雕塑、标识、观光、休憩等配套服务设施,可原状加固维修,允许在非建设用地上放置小型、可移动、非硬化地表的旅游服务设施。对于纳入灾后重建项目清单的A级景区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编制景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综合利用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政策,保障景区重建和发展需求。对于乡村旅游点,支持纳入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利用我省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措施,推动恢复重建。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要精准做好服务保障,下沉一线、主动靠前服务,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全力解决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难题。恢复重建项目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全过程监管。纳入市县政府恢复重建项目清单,并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报备的先行用地,在2025年12月底前不作为违法用地认定,对逾期未恢复原状或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禁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搭车用地用海,不得以灾后恢复重建名义建设“大棚房”、违建别墅、挖湖造景等行为。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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