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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8 05:51:00 股吧网页版
宠物店称免费领养猫咪,但需购买千元宠物用品,判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赵青

  南都讯记者赵青实习生陈思睿通讯员钟晓丹黄思铭在宠物领养的温情背后,一些商家却以免费领养之名行捆绑销售之实,引发了消费者权益纠纷。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免费领养猫咪但需购千元宠物用品

  小丰(化名)在经过某宠物店时,被橱窗里的小猫吸引。销售人员向小丰表示,店内的宠物猫都是“免费领养”,只要小丰支付1140元在店内购买宠物用品套餐,并连续10个月向宠物店支付420元购买宠物用品,就可以把小猫免费带走。

  当天,小丰向宠物店支付了1140元,并带着小猫和一堆宠物用品回家了。回家第4天,小猫出现打喷嚏等症状,小丰就将小猫送回店里治疗。

两只小猫均携带猫杯状病毒

  治疗期间,小丰又挑选了一只金渐层小猫,并签订了第二份《领养协议》,支付了1340元,约定后续每月支付费用与第一份《领养协议》相同。

  次月,小丰向宠物店出示了一份某动物诊所出具的《病毒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两只小猫经检测均携带猫杯状病毒。这种病毒感染后会终身携带,猫咪即便治愈后也极易复发,并具有遗传性。

  小丰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以宠物店消费欺诈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两份《领养协议》、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维权合理费用、三倍损失赔偿等合计1.3万余元。

  宠物店提出反诉,要求小丰支付拖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丰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宠物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宠物店捆绑式“领养”实为销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思铭表示,社会常理下理解的“领养”应属施惠行为,即便领养协议中设定了定期回访体检、押金及没收情形等条款,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确保领养人善待动物,其本质上仍是无偿赠与行为。

  本案中,小丰与宠物店签订的两份《领养协议》约定了首付款及后续每月固定消费购买宠物用品,还约定了“7天重病死亡可更换或退款”的售后条款,明显有别于日常情况下的领养关系,因此小丰与宠物店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

  两只小猫生病时已被领养了数十天,不排除是环境变化或喂养照料不当所致。即便小猫感染了猫杯状病毒,也不属于《领养协议》“特别约定”中应由宠物店担责的情形,因此宠物店不构成违约。

  此外,两份《领养协议》均含有连续10个月购买宠物用品的固定消费条款,该约定限制了小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宠物用品的权利,属于捆绑式消费霸王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宠物店要求小丰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每个动物都是一个生命体,每位领养人在认养宠物前都应做好相关的知识、物质和心理准备,消费者购买宠物应到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购买,对部分商家或个人所谓的“免费领养”等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

  商家应严格遵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动物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免费领养”等模式进行欺诈、误导消费者,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有序的宠物行业秩序和宠物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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