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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9 06:02:59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草案)
来源:解放日报

  一、制定背景

  保税维修具有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等特点,为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外贸发展空间和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了新赛道、新机遇。为了提升保税维修业务规模与能级,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浦东新区法规,推动国家保税维修创新试点政策集成、落地,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晰保税维修管理职责

  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并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二是明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并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三是规定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管理局)的属地责任。(第三条、第四条)

  (二)拓展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范围

  一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业务,还可以试点开展目录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二是对于特定的四类医疗器械“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三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也可以试点开展其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四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外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明确保税维修业务的开展要求和申办流程

  一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从多个方面明确了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备的共性要求,并针对试点情形提出特殊要求。二是规定了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具体申办流程。(第八条至第十条)

  (四)强化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将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二是对于维修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并申报相关信息。三是规定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中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四是规定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固体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危险废物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建立完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共性要求,规定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并通过平台共享管理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实现快速预警,及时处置风险。二是对试点提出特别要求,明确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通过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实施重点监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进一步优化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制度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2.对进一步完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提升加工贸易水平,畅通国内外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政策,建立保税维修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和机构职责)

  市和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管职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的,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除前款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开展来自境外且维修后复运出境(以下称“两头在外”)的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成套的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医疗器械的保税维修业务;依法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医疗器械产品维修后,不得在境内流通使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两款规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内保税维修业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款规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七条(其他区域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八条(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要求)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维修业务操作规范、维修料件验收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预期效果等。

  第九条(保税维修业务申办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所在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会同属地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备案。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备案。

  第十条(保税维修业务试点申办流程)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保税维修企业行为规范)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固体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处置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维修后流向)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经验核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可以内销,并依法征税,但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或者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产品应当复运出境。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可以直接出口。

  第十四条(保税维修业务监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与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关等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实现保税维修货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态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风险快速预警和及时处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试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特别要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日常监管要求、违法行为处置和试点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及时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税维修业务集聚与便利化服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业务集聚,带动产业升级。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的业务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引导)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第十八条(参照适用)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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