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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9 06:03: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来源:解放日报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针对农业领域要求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修改完善了《农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出台了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研机构创新与服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对照新时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行《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内容已经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和农业科技发展现状,固化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完善相关支撑保障措施,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创新效能,推动我市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目标。一是聚焦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重点在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发力。二是强化“四链”融合,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实现科技、产业、资金和人才之间的协同联动。三是强化提升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三条)

  (二)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级。一是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是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三是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相关区政府可以结合区域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第六条、第七条)

  (三)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机制。一是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二是完善机构评价机制,明确主要评价内容,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三是优化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四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加强农业科技进步支撑保障。一是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创新项目。二是支持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强化农业技术培训,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三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利用涉农产业基金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四是明确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聚焦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目标)

  本市农业科技进步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农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要求,重点聚焦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本市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农业农村、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第七条(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数据、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农业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

  第八条(农业科技创新投入)

  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完善农业科技多元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九条(有组织科研)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律的农业科技计划,统筹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等资源,推动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优化,促进农业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第十条(机构评价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年度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第十一条(人才评价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科技服务类等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项目支持、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五条(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对接市级人才计划,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六条(高素质农民培育)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面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生产性服务新需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定农民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农民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涉农科技型企业加大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用地保障)

  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十九条(农业科技安全)

  本市统筹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预防和化解农业科技安全风险,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国内外合作交流)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水平科研机构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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