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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6:39:10 股吧网页版
北京昌平区25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
来源: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第十八期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25家餐饮门店因后厨环境不卫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问题被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穆伟亿餐饮有限公司(招牌:丝路伊兰餐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10号院13号楼1层102)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月晟语商贸中心(招牌:清真羊蝎子羊肉串牛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前街65号〈65号-1〉)洗消区与粗加工区水池混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4.3.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好食洁餐饮店(招牌:烧烤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街盛隆祥宏农副产品市场内127号)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北京昌阳利丽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阿香姐米线;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街盛隆祥宏农副产品市场内106号)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路劲敏丁拌饭店(招牌:敏丁拌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4层C4-09-1)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明都腾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坊门市部(招牌:和庆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阳坊市场西临5号胜利文化园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和庆斋茂盛昌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和庆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街西侧临5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8、北京昌阳张守光小吃店(招牌:老王羊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商业街〈中国电信温南路营业厅斜对面〉)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小土屋饭馆(招牌:安徽板面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五街三关庙胡同24号)擅自拆除水池。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小辛庄回味餐饮店(招牌:重庆自助火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33号-02〈临时〉)擅自改变经营条件。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奥立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韩式炸鸡;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南10幢等10幢10F3005)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滋啦香餐饮有限公司(招牌:秘制排骨;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南10幢等10幢10F2003)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天利德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卷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4内-1层B101)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春恭(北京)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牌:东北兄弟老盒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5内-1层105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5、夏喜(北京)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牌:醉成都.水煮肉片;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5内-1层106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6、冬财(北京)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牌:贝香顿顿有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5内-1层108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7、北京果然成商贸中心(招牌:饺子刀削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双兴苑西区平房)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8、北京吧吧脆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金牌砂锅米线;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16号3号楼1层103)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9、北京半截塔金艳百货店(招牌:众味自助快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457号院4号〈临时〉)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0、北京京北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招牌:京北印象书厨;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未来科学城滨水公园8号商铺)现场超项经营冷食类食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1、北京衡远永兴五金店(招牌:川渝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291号甲)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2、北京全食文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我们一起去成都;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4号楼19号1-2层)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3、北京蜀渝传奇餐饮中心(招牌:巫山烤全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欣家园一号楼北侧〈01〉)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4、北京佳佳爱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开花馒头;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城角村临127-12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5、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刘春停商贸中心(招牌:羊杂烧饼卤煮火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264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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