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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08:32:10 股吧网页版
交易商协会发布最新版市场化评价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将更加规范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10月18日电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18日官网消息,为持续推动承销机构队伍高质量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管理,2024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交易商协会此次发布的评级规则全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该评价规则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先后经历了四次会议审议和修订而通过。

  在第一章中,交易商协会指出,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

  其中,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第二章则介绍了市场评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评价分为首次评价和日常评价。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在第三章里,主要介绍了市场评价的实施。评价工作为每年开展,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为评价期。交易商协会强调,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

  第四章是关于市场评价结果的运用。交易商协会提出评价结果建议,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形成市场评价结果,将市场评价结果提交理事会审定后,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市场发布。

  评价规则称,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近一年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员不得参加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

  在自律规范方面,第五章对会员提交的评价文件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交易商协会有权终止其评价申请或取消其业务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如有必要,交易商协会还可进一步给予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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