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上热搜的葫芦岛银行,又出大事件!
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载明,因原党委书记李玉林在葫芦岛银行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党的纪律、涉嫌犯罪等情形”,该行诉至法院。
银行提出,要求李玉林返还违法违纪期间相应的绩效薪酬共计17.16万元。不过,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驳回葫芦岛银行的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早前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8月,李玉林伙同葫芦岛银行行长李晓东,勾结段某涛(该行股东)、周某龙,以化解该行不良资产为由,虚构资管计划挪用该行资金26亿元,供段某涛挥霍使用。
向前掌门人讨薪17万元
葫芦岛银行原名葫芦岛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1年9月,其前身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2009年12月,经原银监会批准更名为葫芦岛银行。
据了解,李玉林系“70后”,先后在中国银行、青岛如意商业保理、大连银行工作,2020年初出任葫芦岛银行党委书记,后获选为董事长。
葫芦岛银行提出,因其在该行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党的的纪律、涉嫌犯罪等情形”,依据相关监管规定,李玉林应向该行返还违法违纪期间相应的绩效薪酬共计17.16万元。
因此,葫芦岛银行诉至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查,案件立案时案由为劳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未规定绩效薪酬争议适用《劳动法》,也未规定绩效薪酬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对银行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葫芦岛银行的起诉。
一审民事裁定书亦显示,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院。
曾与行长联手,勾结股东挪用26亿元资金
李玉林还曾因为一桩勾结股东挪用巨额资金的违法行径为大众所知。
此前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李玉林伙同时任葫芦岛银行行长李晓东,勾结段某涛和周某龙,以化解该行不良资产为由,虚构标准化投资资管计划,挪用该行资金共计26亿元,供段某涛挥霍使用。
其中,段某涛系大连中盈控股集团实控人,该集团于2016年底入股葫芦岛银行,并取得董事席位。据葫芦岛银行年报,截至2020年末,该集团为该行第一大股东,持股达18.4%。
2020年9月,周某龙与项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将其中18亿余元非法汇兑成外币转至段某涛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内。
2020年9月至10月,项某同陈某等人,由项某组织与指挥,有人负责清点、核对资金,有人负责汇款,在虚拟币交易微信群内,以高于市场价收购虚拟币。之后,获得的虚拟币通过境外虚拟币收购商,将所购虚拟币在境外抛售兑换成美元等汇款至段某涛香港公司银行账户。
其中,陈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涉及转移上述资金2.5亿余元。2022年8月,警方将陈某抓获归案。审理中,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与人合伙,明知他人资金系来源于银行的犯罪所得,仍帮助其转化成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推进改革化险
近年来,根据辽宁城商行改革化险工作总体部署,葫芦岛银行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改革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该行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均未披露,李玉林卸任后的相关人事变化也未能呈现。
据公开信息,2022年底,葫芦岛银行党委书记已由龚克担任,后者原系葫芦岛市财政局副局长。不过,今年8月,龚克已以葫芦岛市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身份公开出席活动。
葫芦岛银行行长人选则在2022年初变更为李铮,2023年四季度又变更为倪宏宇,后者曾任中行盘锦分行行长。今年9月底,倪宏宇任职资格获批。
除人事变动外,2021年7月,葫芦岛银行还被下调长期信用评级。评级机构联合资信在报告中提及,该行存在负债稳定性不佳、信贷业务集中度水平偏高、信贷资产质量显著下行、贷款拨备水平不足、已呈现亏损状态、资本亟待补充、投资资产部分违约且未计提拨备等不利因素影响。
2022年4月,辽宁省发行135亿元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其中30亿元通过辽宁金控注入葫芦岛银行,用于补充该行资本金。项目实施方案透露,2021年-2023年为该行的三年改革化险期。
2023年2月,辽宁又调整注资方式,改为辽宁省财政厅将专项债资金转贷给当地财政局,再委托辽宁金控入股葫芦岛银行。数据显示,目前该行资产规模超过9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