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08 03:14:00 股吧网页版
财政部宣布:发行!
来源:财政部

  11月7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2024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2024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9,国债代码:241709,以下称第九期)和2024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10,国债代码:241710,以下称第十期),现就第九期和第十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九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1.93%,最大发行额212.5亿元;第十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2%,最大发行额212.6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2024年11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第十期分别于2027年11月10日、2029年11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同时通过其手机银行代销。承销团成员名单和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

  2024年11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手机银行试点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合计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网银成员和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各渠道额度比例。2024年11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24年11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2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的发行款于2024年11月15日17:00前上缴,2024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的发行款于2024年11月20日17:00前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24储蓄09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270—24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270—24410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兑取”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