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财丰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读创财经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李薇
2024年11月8日,深交所向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达到1%的公告》(以下简称《持股变动公告》),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得公司23.76%股份的表决权,于2023年3月8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私募基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陆续增持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29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16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1月4日才披露《持股变动公告》。
财丰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深交所请违规者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深交所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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