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迎来新的规范管理指导!
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合规稳健发展,1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规则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重解决行业发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类型、规范展业行为、细化财务处理、强化风险管控,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引导期货公司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着力提升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
期货行业服务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成效明显
2012年12月,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协会启动了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十余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在服务实体企业、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深耕细作,通过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仓单服务等业务深入实体产业链,打通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在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信部及相关部委先后多次发文,明确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数据显示,2023年,有90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行业基差贸易购销总额5102亿元,约为2013年的51倍;通过仓单服务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92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约六成。
不过,随着大宗商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风险管理公司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一方面,在错综复杂的现货市场信用环境下,部分公司由于展业经验匮乏、风险意识不足、内控管理薄弱,发生了仓库违约、客户涉嫌欺诈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大宗商品业务缺乏具体规则,行业存在业务分类不统一、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部分公司出现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增业务收入、变相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现行规则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因此,为提升自律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协会启动了规则起草工作。
规范期货公司业务行为与财务处理
规则分为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业务类型,将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分为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贸易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货物流通问题,为实体企业稳定购销价格、保障货源供应、畅通销售渠道;资金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为实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盘活库存。上述两类业务均可配合开展期货对冲交易,为客户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规则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应当审慎识别客户的主要诉求和目的,按照实质进行分类管理。此外,规则还明确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仓储物流业务,该项业务作为延伸配套服务,有助于解决现货市场信用风险和货权管理问题。
二是规范业务行为,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规则通过对合同条款、实物交收、对冲交易、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对公司的展业行为形成制约机制。一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真实反映业务实质,资金类业务合同应当体现购回条款或代理关系,禁止以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书面合同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等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本。二是要求实物交收,不得以现金净额结算。资金类业务从管控风险考虑,也应伴随货物的真实流转,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取得货物所有权。三是要求加强对冲交易管理。严禁为客户规避监管要求,以贸易之名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四是明确禁止条款,严禁公司存在虚假循环贸易、利益输送、变相代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贸易类业务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等行为,要求公司从实质加强合规管理,防止触碰违规红线。
三是规范财务处理,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规则针对具体业务进一步细化财务处理要求,对于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的情形,要求公司以净额法确认收入。此外,协会经调研了解,个别公司已按照集团或审计要求,全部以净额法确认大宗商品销售收入,协会支持公司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并符合本规则的前提下,以更严格谨慎的方式确认收入。
四是梳理业务风险,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规则针对客户信用风险、仓库信用风险、货权与货物风险等主要风险点,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一是要求做好客户资信评估,进行分类分层管理,持续关注客户资信情况变化。对于频繁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客户以及违约客户,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与其新增业务的必要性,防范为客户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二是要求做好仓库的筛选准入,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合作仓库白名单。三是要求明确货物和货权信息,做好入库验收和存货盘点,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在库货物安全。
五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效能。规则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从展业行为、财务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压实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审视存续业务的合规性,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按照统一标准加强对下设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二是期货公司应当落实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控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重要决策和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协会也将与相关单位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补位作用,与行政监管做好有效衔接,落实对大宗商品业务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设置相关过渡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协会对相关过渡安排进行了说明。
首先,在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
其次,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再次,规则第四章客户管理、第五章仓库管理和第六章存货管理,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最后,关于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的调整事项,协会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