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全国首例以所谓“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案件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上述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采取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