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市值管理纳入央国企负责人考核、部分公司需要披露市值管理计划、严格打击非法“伪市值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市值管理,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估值,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拥抱并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下称《指引》)。《指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其一,明确市值管理的目标、定义和具体方式。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其二,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责任义务;其三,对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作出专门要求;其四,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等。
相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指引》对重点进行市值管理公司的范围、要求和罚则进一步优化,不再将明确的股份回购机制作为强制性要求,对上市公司而言整体“松绑”。第一,对主要成分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市值管理计划的制订、披露与实施要求进行优化。一是将中证A500、创业板中盘200指数成分股公司纳入主要成分股公司,同时对其市值管理制度不再强制披露仅须披露制定情况,并删除“上市公司内部考核评价方法”条目。二是将长期破净公司定义为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同时仅要求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于年度业绩说明会说明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三是对未按要求披露的以上重点上市公司,明确证监会罚则。第二,将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更新为鼓励在公司章程或内部文件中明确,不再强制。且对股价异动公告和股价异动时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不再强制。
市值管理新规落地,主要成分股公司的市值管理方案及长期破净公司估值提升计划也将提上日程,势必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增加股份回购的预期。同时,纳入主要成分股公司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拓展了采取回购措施的上市公司范围。就本轮回购政策而言,“减持新规”等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伪回购”等短期收割散户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此外,当前利率较低的“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实际上给了现金流分红较好的央国企“类无风险套利”的机会,其可借助这一工具,持续提升自身估值中枢。央国企整体盈利较为稳健,且估值相对偏低,使得其整体股息率远高于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利率,央国企回购收益相对可观。随着回购带来的资金流入以及利好情绪释放,央国企估值亦会得到提升。(作者单位:广州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