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网站12月6日披露一则执法消息,该消息显示,国际资本大鳄索罗斯旗下的一基金公司因无抵押卖空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150万元。
香港证监会指出,这已是该基金5年内因该项原因第二次违规。
索罗斯基金香港公司因“裸卖空”被港证监会处罚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上述处罚是因索罗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SFM HK Management Limited)(简称SFM)在2015年代其管理的某只基金无抵押卖空港股长城汽车(2333.HK)股票。香港证监会据此对SFM进行谴责,并对其罚款150万元。
具体案情为:
长城汽车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发行红股的建议,数量相等于其当时已发行股份的200%,而有关红股发行须待某些条件达成后方可实施。有关红股的交收日期预计为2015年10月13日。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该基金的保管人在2015年9月30日通知SFM的交易支援部,SFM因该基金先前持有的808,000股长城股份而有权获配发1,616,000股红股。
SFM的交易支援部在2015年9月30日于SFM的交易系统内将该1,616,000股红股入账,但没有按照SFM的内部政策将有关红股分隔至一个受限制账户内。结果,该系统显示有2,424,000股长城股份可供买卖,而事实上当时只有808,000股股份可供买卖。
该基金的其中一名投资组合经理基于该系统所显示的错误资料,在2015年10月2日发出一项出售2,424,000股长城股份的指令,导致该基金卖空了1,616,000股长城股份。
香港证监会认为,SFM不但在买卖红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而且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及没有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这是索罗斯基金香港公司5年内第二次违规
对于其上述违规行为,SFM进行了解释。
SFM称,SFM规定交易支援部每日对所有公司行动进行检视,以确定股份是否根据当地相关法律合资格进行即时转售。若股份被厘定为根据当地法律不合资格进行即时转售,交易支援部会将有关股份放置在受限制账户内以待处理。
SFM还解释道,有关交易支援部成员在处理红股时没有察觉到须将红股分隔至受限制账户,
原因是领取红股/股息股份的交收周期一般是记录日期后3日,但于长城汽车的个案中,红股的交收日期是2015年10月13日,即记录日期2015年10月2日后11日。
不过,香港证监会表示,SFM的解释不能接受。
一是因为,在于2015年8月28日发表的该公告及该基金的保管人在2015年9月30日发送给SFM的电邮已清楚述明交收日期。
记者查阅2015年8月28日长城汽车的公告发现,当时公告称,拟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3,042,42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方式,每10股已发行股份获发10股新股份,10股派现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公告载明,截至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H股股东可获得上述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发行的新股份。
二是因为,SFM在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曾经处理三项其他红股发行。上述三项红股发行的交收日期一概在纪录日期后超过3日,与SFM的宣称(即领取红股/股息股份的交收周期一般是纪录日期后3日)不符。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指出,这是SFM5年内第二次违规。
香港证监会指,事实上,SFM在2010年曾经遇到类似的卖空事件,而今日披露的事件发生时间为2015年,两起事件间隔不到5年。
在2010年类似的卖空事件中,SFM在交收日期之前卖空了另一发行人的红股。SFM当时向香港证监会保证,其已实施程序以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事件,及香港证监会已提醒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全面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香港《证券及其期货条例》第170(1)条禁止“无抵押”或“无担保”的卖空活动。上述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除非他在售卖证券时,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这样的权利,否则即属刑事罪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