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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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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14 号
────────────────────────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邓庆生,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魏成臣,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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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事实情况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11 月分别发行公司债券 16 刚泰 02、 17 刚
股 01, 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根据《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目前仍未披露前述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未能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
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
第1.6条、第3.1.1条、第3.2.2条,《挂牌规则》第1.6条、第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
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邓庆生,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魏成臣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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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
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七条,《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挂牌规则》第1.4条,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邓庆生提出异议称, 发行
人未及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主要系财务主管人员失联、 财务
人员离职等原因造成。 邓庆生还辩称,其并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经
营管理和决策。 而魏成臣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一是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
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以对年度报告审计及披
露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以保障年度报告及时披露。财务主管人员
失联、 财务人员离职等不能成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合
理理由。 二是时任董事长邓庆生系发行人主要负责人, 负有保证
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当事人未能勤勉履
行法定职责, 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不能成为免责事
由。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
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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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庆生,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魏成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
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
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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