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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0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7 号

────────────────────────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邓庆生,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情况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分-2-

别于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11 月发行公司债券 16 刚泰 02、 17

刚股 01,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2022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发行人应当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中期

报告,但其至今仍未披露。

另外,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

告被本所予以通报批评,但其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中期报告,且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但其未及时整改

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发行人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

条,《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6 条、第 3.2.2 条,《挂牌规

则( 2022 年修订)》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3-

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 2023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2023 年

5 月修订)》)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邓庆生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

人,负有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另经

查明,发行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

公告,称无法与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魏成臣取得联系,且在其失联后发行人未披露继任或者代行职责

的人员信息情况。根据《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2023 年 5 月修订)》

第 2.2.4 条,发生前述情形的,视为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邓庆生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职责。综上,邓庆生作为发行人时任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挂牌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持

续信息披露指引( 2023 年 5 月修订)》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邓庆生提出以下异议理

由:一是发行人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主要系财务主管人员失联、

财务人员离职等原因造成;二是邓庆生并未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

管理和决策,目前无人履行发行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

露职责。-4-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

一是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及有关

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理

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作出

妥善安排,以保障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所称

财务人员离职或失联等不能作为延迟披露定期报告的合理理由。

二是邓庆生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并根据相关规定代行信

息披露职责,负有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

任,其在发行人内部职责划分不影响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当事人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

理和决策等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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