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13 15:10:30 股吧网页版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行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2 年6 月 23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委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出具
XYZH/2022BJAA1B0004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出具 XYZH/2022BJAA1B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三
年一期内控报告》)及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出具 XYZH/2022BJAA1F0001 号《北京
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变更为2019年、2020年、
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本所律师结合前述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内发行人重大法律事项发生的变化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