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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5:06:37 股吧网页版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申报稿)(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恐龙园
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340 号)的要求、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事项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SHAA20001)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SHAA20002)等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问题的法律意见

问题 1.关于新冠疫情影响。申报材料显示,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华恐龙园
景区自 2020 年 1 月 25 日起临时闭园,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恢复室外园区开
放,自 5 月 16 日起恢复开放园区室内游乐场所。根据测算,发行人 2020 年 1
至 5 月净利润约为-5,445 万元,预计 2020 年全年净利润约为 1,243 万元,较上
一年度预计下降 87.15%。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 4 条的要求逐项核查,详细分析和评估相关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 4 条的要求逐项核查,详细分析和评估相关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审核问答》第 4 条的要求,从以下十个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文化旅游产业,细分行业为主题公园行业,国家陆续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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