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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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航天恒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合称
“前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90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相关情况更新,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发行人2021年1-6月相关情况更新发表补
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一、《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问题 1:关于控制权稳定
申报文件显示,2016 年 5 月 25 日,刘海明、吕中文、王波、程淑琴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明确在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保持
一致行动;2021 年 6 月 4 日,刘海明、吕中文、王波、程淑琴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一致行动的内容、期限、争议解决措施等进行明确,并明确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刘海明的意见进行表决。刘海明和程淑琴系夫妻关系,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05%和 0.95%的股份;吕中文和王波系夫妻关系,分别直接持有 25.85%和 0.29%的股份;四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3.14%的股份。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结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 的要
求:
(1)披露共同控制人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吕中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各方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能够依照刘海明的意见进行表决。
(2)结合《一致行动协议》与《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披露最近 2 年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3)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委托持股、代持或签订其他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以及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4)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有关锁定期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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