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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5:10:32 股吧网页版
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0-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律证 2021 第 01093 号

致: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奇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阮翰林、马慧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晶奇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12月8日对晶奇网络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律证字2020第00815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20第00814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天律证字2021第00100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天律证字2021第00376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1年7月8日出具天律意2021第00711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天律意2021第00913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晶奇网络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晶奇网络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晶奇网络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已经过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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