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3H1240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接受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看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 为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并 已 出 具
“TCYJS2023H081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TCLG2023H095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3年1-6月财务报告,现本所律师就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的除外)有关发行人的重要事项以及发行人于2023年7月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2023〕463号”《关于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最近三年及一期”或“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期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做重复披露。
就发行人补充上报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事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此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9376号”的《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中汇会鉴〔2023〕9377号”《关于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期间重要事项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1.1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的《承销及保荐协议》,发行人已聘请中
信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1.1.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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