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 B 股 股票代码:900943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
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2024 年 6 月 7 日,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市国资委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的对象共 1 名,系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开开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开开集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8.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0.20 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价格由 8.17 元/股调整为 8.13
元/股。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2,520 万股,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作相应调整。在该等情形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同时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减持目前所持有的开开实业的股票,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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