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ST 旭电、ST 东旭 B 公告编号:2024-06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 2023 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第(四)项及 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
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已变更为“ST 旭电、ST 东旭 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5 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4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按照第 9.4.4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下发的《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775 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
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展情况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
计 95.95 亿元。公司聘请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就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105011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5 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4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按照第 9.4.4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此,公司就东旭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目前,公司在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在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 95.95 亿元。
二、关于对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要求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责令改正措施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发函要求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尽快根据其资金筹措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他相关方正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偿还占用资金。
3、公司加强对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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